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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7室(開標室)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1室(採購科)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公司另訂採購契約範本,其要項及內容係參照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擬訂。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具有承製有價證券或支票印製業務能力,並由投標廠商提出契約及驗收合格證明等文件影本。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如為本公司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以本公司於開標前查詢結果為準,投標廠商免付相關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履約期限及交貨:
一、樣稿審核:
(一) 圖稿審核:得標廠商自收到本公司提供樣張之次日起5日(工作天)內,製作圖稿送本公司審核,如圖稿審核不合格者,得標廠商應於本公司退件通知到達之次日起3日(工作天)內,重製圖稿複審。
(二) 樣張校對並測試(不計入契約第2條第2款交貨數量):自本公司圖稿審核合格通知到達之次日起7日(工作天)內,送業務支票及存戶支票各10張樣張交由本公司校對並測試,如樣張校對或測試不合格者,得標廠商應於本公司退件通知到達之次日起3日(工作天)內,重製樣張複校並複測試。
(三) 上述二目改正次數均不得逾2次,逾2次仍未合格者,本公司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沒收保證金。
(四) 得標廠商未於期限內製作圖稿送審核、複審或送樣張校對並測試、複校並複測試者,每逾1日計罰新臺幣2,000元整之逾期違約金。
二、交貨期限:自本公司圖稿審核通過及樣張校對並測試合格通知到達之次日起60日(日曆天)內將本案履約標的一次交貨。
【注意事項】
1.在截止投標期限前請廠商隨時上網留意本案招標公告之變更、補充及釋疑公告。
2.其他未盡事宜詳本案招標文件。
3.本案規格洽詢單位:儲匯處 電話:(02)2393-1261#3553 聯絡人:蔡依伶小姐。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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