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5-6-104 已決標公告

購置籃車轉向煞車輪及轉向車輪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決標日:115/06/18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得貹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7,144,000
原始預算
$ 8,976,000
底價金額
$ 7,400,000
決標折數
96.54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代碼 3.15.83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49 - 其他特殊用途之機具及其零件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熊哲儀
聯絡電話 (02)23921310#2303
機關代碼 3.15.83
單位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55號
聯絡人 熊哲儀
聯絡電話 (02)23921310#2303
傳真號碼 (02)23576670
電子郵件信箱 shjyi8230@mail.post.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5/06/12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3元
總計 73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5/06/17 17:00
開標時間 115/06/18 14:00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55號307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44萬8,000元整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55號301室採購科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詳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公司另訂有財物採購契約範本,其要項及內容係參照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擬定。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招標文件及預算均未訂定及編列。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外國廠商: 1.外國所在地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本採購是否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完成履約事項:是 (須檢附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證明文件) 。 ◎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如為本公司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以本公司於開標前查詢結果為準,投標廠商免附相關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 履約期限 分4批製作、驗收及交貨: (一)第1批製作、驗收及交貨:決標之次日起100日內製作完成8,000具(含煞車輪2,800具、無煞車輪5,200具)並函知本公司到廠辦理驗收,驗收合格者,自驗收合格通知到達之次日起20日內完成交貨。 (二)第2批製作、驗收及交貨:第1批驗收合格後,得標廠商接獲本公司通知之次日起120日內製作完成8,000具(含煞車輪2,800具、無煞車輪5,200具)並函知本公司到廠辦理驗收。驗收合格者,自驗收合格通知到達之次日起20日內完成交貨。 (三)第3批製作、驗收及交貨:第2批驗收合格後,得標廠商接獲本公司通知之次日起120日內製作完成8,000具(含煞車輪2,800具、無煞車輪5,200具)並函知本公司到廠辦理驗收。驗收合格者,自驗收合格通知到達之次日起20日內完成交貨。 (四)第4批製作、驗收及交貨:第3批驗收合格後,得標廠商接獲本公司通知之次日起120日內製作完成8,000具(含煞車輪2,800具、無煞車輪5,200具)並函知本公司到廠辦理驗收。驗收合格者,自驗收合格通知到達之次日起20日內完成交貨。 ▲注意事項 1.公告期間請已領標廠商定期上網注意,本公司針對本案招標文件是否有變更或補充。 2.其餘未盡事宜詳本案招標文件。 3.投標廠商以電子領標,書面投標者,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規格洽詢單位 本公司郵務處 聯絡人:游能東 電話:(02)2392-1310 分機2328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5/06/17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15.83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熊哲儀
聯絡電話
(02)23921310#2303
機關代碼
3.15.83
單位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55號
聯絡人
熊哲儀
聯絡電話
(02)23921310#2303
傳真號碼
(02)23576670
電子郵件信箱
shjyi8230@mail.post.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5/06/12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3元
總計
73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5/06/17 17:00
開標時間
115/06/18 14:00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55號307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44萬8,000元整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55號301室採購科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詳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公司另訂有財物採購契約範本,其要項及內容係參照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擬定。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招標文件及預算均未訂定及編列。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外國廠商: 1.外國所在地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本採購是否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完成履約事項:是 (須檢附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證明文件) 。 ◎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如為本公司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以本公司於開標前查詢結果為準,投標廠商免附相關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 履約期限 分4批製作、驗收及交貨: (一)第1批製作、驗收及交貨:決標之次日起100日內製作完成8,000具(含煞車輪2,800具、無煞車輪5,200具)並函知本公司到廠辦理驗收,驗收合格者,自驗收合格通知到達之次日起20日內完成交貨。 (二)第2批製作、驗收及交貨:第1批驗收合格後,得標廠商接獲本公司通知之次日起120日內製作完成8,000具(含煞車輪2,800具、無煞車輪5,200具)並函知本公司到廠辦理驗收。驗收合格者,自驗收合格通知到達之次日起20日內完成交貨。 (三)第3批製作、驗收及交貨:第2批驗收合格後,得標廠商接獲本公司通知之次日起120日內製作完成8,000具(含煞車輪2,800具、無煞車輪5,200具)並函知本公司到廠辦理驗收。驗收合格者,自驗收合格通知到達之次日起20日內完成交貨。 (四)第4批製作、驗收及交貨:第3批驗收合格後,得標廠商接獲本公司通知之次日起120日內製作完成8,000具(含煞車輪2,800具、無煞車輪5,200具)並函知本公司到廠辦理驗收。驗收合格者,自驗收合格通知到達之次日起20日內完成交貨。 ▲注意事項 1.公告期間請已領標廠商定期上網注意,本公司針對本案招標文件是否有變更或補充。 2.其餘未盡事宜詳本案招標文件。 3.投標廠商以電子領標,書面投標者,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規格洽詢單位 本公司郵務處 聯絡人:游能東 電話:(02)2392-1310 分機2328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5/06/17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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