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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22.以轉售或供生產銷售目的之財物或服務之採購。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22.以轉售或供生產銷售目的之財物或服務之採購。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22.以轉售或供生產銷售目的之財物或服務之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公司因業務需要得於決標次日起3年內,並經雙方同意,依議價方式增購本案標的,以不逾本案契約價金總額之50%為上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樓305室(開標室)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樓301室(採購科)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公司另訂有財物類採購契約範本,其要項及內容係參照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擬訂。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第一項至第七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第八項、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請依招標個案聲明事項及附註說明註記】。)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如利用政府採購網線上申請下載之票據信用資料,得免查覆單位圖章)。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如為本公司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以本公司於開標前查詢結果為準,投標廠商免付相關證明。)
打樣送核(含商品及包裝)
(一) 設計圖確認:得標廠商之設計及樣品,應配合本公司需求進行調整。如須修正時,得標廠商應於本公司通知到達之次日起10個工作天內完成修正,修正次數達3次(或逾本公司同意之次數)仍未經本公司同意者,或廠商未提修正逾期達5個工作天者,除依契約第14條規定計罰違約金,並沒收保證金,另依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相關規定辦理,本公司如受有損害並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惟可歸責於本公司之情形不計入前述期限或次數。
(二) 打樣送核期程:
1.得標廠商應於本公司通知到達之次日起30個工作天內,提供每款各2組正式樣送本公司核定,並應配合本公司需求修改;於本公司修改通知到達次日起20個工作天內,重新打樣送核並送本公司核定為止。
2.核定之正式樣由本公司及得標廠商各持1組,作為生產及驗收之依據;得標廠商應於正式樣核定後始可生產。
3.逾上述所訂期限,依契約第14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如有可歸責於本公司之因素不計入核樣日期。
4.得標廠商未提修正樣或未重新打樣送核,除依上述規定計罰違約金外,逾期達10個工作天,本公司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沒收保證金,另依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相關規定辦理,本公司如受有損害並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得標廠商每品項重新打樣送核次數達3次(或逾本公司同意之次數),仍未經本公司核定者,亦同,惟可歸責於本公司之情形不計入前述期限或次數。
商品履約期限
(一)應於各品項正式樣(含包裝)核定次日起70個工作天內完成製作,並通知本公司派員驗收。
(二)如商品與包裝正式樣核定日期不一致時,以日期較後者為前述核定日期之依據。
(三)完成製作期限前,本公司如因業務需要,得經雙方同意,通知廠商先行部分或全部交貨,並就該部分先行辦理驗收及付款。
交貨地點、期限及付款方式
(一)本案依各項商品之完成期限分批驗收分批交貨付款。廠商應於每批驗收合格通知到達次日起5個工作天內,將貨品依本案評選暨採購規範附件4之配送地點,交貨至各指定收件單位,惟各指定收件單位交貨數量將俟商品驗收合格前另行通知。
(二)廠商於各批履約標的驗收合格且完成交貨,並出具銷毀驗收不合格商品及製程中產生之廢品證明(如銷毀驗收不合格商品及廢品切結書)後,隨電子或紙本三聯式統一發票(依法免用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收件單位之送貨簽收單回條(經本公司確認無誤),向本公司請款。
(三)最後一批價款,須於最後1批驗收合格且完成交貨後,出具銷毀驗收不合格商品及製程中產生之廢品證明(如銷毀驗收不合格商品及廢品切結書)、電子或紙本三聯式統一發票(依法免用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收件單位之送貨簽收單回條(經本公司確認無誤),並繳交保固保證金後,本公司方予支付最後1批價款。
其他注意事項
1.投標廠商以電子領標,書面投標者,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2.有意投標廠商,請於截止投標期限前隨時留意本案是否有變更招標公告。
3.其他未盡事宜詳本案招標文件。
規格及交貨洽詢單位
本公司集郵處設計科 電話:(02)2392-1310#2477 白人豪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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