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5-3-91 已決標公告

委託設計暨製作115年波波鴿集郵商品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決標日:115/07/15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典格實業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26,200,000
原始預算
$ 26,223,400
底價金額
$ 26,200,000
決標折數
100.0 %
投標廠商列表 (共 4 家)
廠商名稱 狀態 投標金額 價差
典格實業有限公司 $ 26,200,000 WINNER
定向智匯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未得標 $ 26,200,000 -$ 0
源創國際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未得標 $ 26,204,600 +$ 4,600
納晶科技有限公司 未得標 $ 26,222,622 +$ 22,622
詳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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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代碼 3.15.83
標的分類 財物類 389 - 其他製造商品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張瀚之
聯絡電話 (02)23214311#2313
機關代碼 3.15.83
單位名稱 勞工安全衛生處
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
聯絡人 張瀚之
聯絡電話 (02)23214311#2313
傳真號碼 (02)23969290
電子郵件信箱 chang.hans@mail.post.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0款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22.以轉售或供生產銷售目的之財物或服務之採購。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22.以轉售或供生產銷售目的之財物或服務之採購。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22.以轉售或供生產銷售目的之財物或服務之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公司因業務需要得於決標次日起3年內,並經雙方同意,依議價方式增購本案標的,以不逾本案契約價金總額之50%為上限。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5/05/19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3元
總計 73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5/06/17 17:00
開標時間 115/06/18 10:00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樓305室(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131萬1,000元整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樓301室(採購科)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其他
履約期限 詳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公司另訂有財物類採購契約範本,其要項及內容係參照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擬訂。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第一項至第七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第八項、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請依招標個案聲明事項及附註說明註記】。)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如利用政府採購網線上申請下載之票據信用資料,得免查覆單位圖章)。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如為本公司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以本公司於開標前查詢結果為準,投標廠商免付相關證明。)
打樣送核(含商品及包裝) (一) 設計圖確認:得標廠商之設計及樣品,應配合本公司需求進行調整。如須修正時,得標廠商應於本公司通知到達之次日起10個工作天內完成修正,修正次數達3次(或逾本公司同意之次數)仍未經本公司同意者,或廠商未提修正逾期達5個工作天者,除依契約第14條規定計罰違約金,並沒收保證金,另依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相關規定辦理,本公司如受有損害並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惟可歸責於本公司之情形不計入前述期限或次數。 (二) 打樣送核期程: 1.得標廠商應於本公司通知到達之次日起30個工作天內,提供每款各2組正式樣送本公司核定,並應配合本公司需求修改;於本公司修改通知到達次日起20個工作天內,重新打樣送核並送本公司核定為止。 2.核定之正式樣由本公司及得標廠商各持1組,作為生產及驗收之依據;得標廠商應於正式樣核定後始可生產。 3.逾上述所訂期限,依契約第14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如有可歸責於本公司之因素不計入核樣日期。 4.得標廠商未提修正樣或未重新打樣送核,除依上述規定計罰違約金外,逾期達10個工作天,本公司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沒收保證金,另依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相關規定辦理,本公司如受有損害並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得標廠商每品項重新打樣送核次數達3次(或逾本公司同意之次數),仍未經本公司核定者,亦同,惟可歸責於本公司之情形不計入前述期限或次數。
商品履約期限 (一)應於各品項正式樣(含包裝)核定次日起70個工作天內完成製作,並通知本公司派員驗收。 (二)如商品與包裝正式樣核定日期不一致時,以日期較後者為前述核定日期之依據。 (三)完成製作期限前,本公司如因業務需要,得經雙方同意,通知廠商先行部分或全部交貨,並就該部分先行辦理驗收及付款。
交貨地點、期限及付款方式 (一)本案依各項商品之完成期限分批驗收分批交貨付款。廠商應於每批驗收合格通知到達次日起5個工作天內,將貨品依本案評選暨採購規範附件4之配送地點,交貨至各指定收件單位,惟各指定收件單位交貨數量將俟商品驗收合格前另行通知。 (二)廠商於各批履約標的驗收合格且完成交貨,並出具銷毀驗收不合格商品及製程中產生之廢品證明(如銷毀驗收不合格商品及廢品切結書)後,隨電子或紙本三聯式統一發票(依法免用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收件單位之送貨簽收單回條(經本公司確認無誤),向本公司請款。 (三)最後一批價款,須於最後1批驗收合格且完成交貨後,出具銷毀驗收不合格商品及製程中產生之廢品證明(如銷毀驗收不合格商品及廢品切結書)、電子或紙本三聯式統一發票(依法免用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收件單位之送貨簽收單回條(經本公司確認無誤),並繳交保固保證金後,本公司方予支付最後1批價款。
其他注意事項 1.投標廠商以電子領標,書面投標者,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2.有意投標廠商,請於截止投標期限前隨時留意本案是否有變更招標公告。 3.其他未盡事宜詳本案招標文件。
規格及交貨洽詢單位 本公司集郵處設計科 電話:(02)2392-1310#2477 白人豪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5/06/17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15.83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張瀚之
聯絡電話
(02)23214311#2313
機關代碼
3.15.83
單位名稱
勞工安全衛生處
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
聯絡人
張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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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號碼
(02)23969290
電子郵件信箱
chang.hans@mail.post.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22.以轉售或供生產銷售目的之財物或服務之採購。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22.以轉售或供生產銷售目的之財物或服務之採購。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22.以轉售或供生產銷售目的之財物或服務之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公司因業務需要得於決標次日起3年內,並經雙方同意,依議價方式增購本案標的,以不逾本案契約價金總額之50%為上限。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5/05/19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3元
總計
73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5/06/17 17:00
開標時間
115/06/18 10:00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樓305室(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131萬1,000元整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樓301室(採購科)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其他
履約期限
詳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公司另訂有財物類採購契約範本,其要項及內容係參照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擬訂。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第一項至第七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第八項、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請依招標個案聲明事項及附註說明註記】。)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如利用政府採購網線上申請下載之票據信用資料,得免查覆單位圖章)。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如為本公司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以本公司於開標前查詢結果為準,投標廠商免付相關證明。)
打樣送核(含商品及包裝)
(一) 設計圖確認:得標廠商之設計及樣品,應配合本公司需求進行調整。如須修正時,得標廠商應於本公司通知到達之次日起10個工作天內完成修正,修正次數達3次(或逾本公司同意之次數)仍未經本公司同意者,或廠商未提修正逾期達5個工作天者,除依契約第14條規定計罰違約金,並沒收保證金,另依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相關規定辦理,本公司如受有損害並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惟可歸責於本公司之情形不計入前述期限或次數。 (二) 打樣送核期程: 1.得標廠商應於本公司通知到達之次日起30個工作天內,提供每款各2組正式樣送本公司核定,並應配合本公司需求修改;於本公司修改通知到達次日起20個工作天內,重新打樣送核並送本公司核定為止。 2.核定之正式樣由本公司及得標廠商各持1組,作為生產及驗收之依據;得標廠商應於正式樣核定後始可生產。 3.逾上述所訂期限,依契約第14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如有可歸責於本公司之因素不計入核樣日期。 4.得標廠商未提修正樣或未重新打樣送核,除依上述規定計罰違約金外,逾期達10個工作天,本公司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沒收保證金,另依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相關規定辦理,本公司如受有損害並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得標廠商每品項重新打樣送核次數達3次(或逾本公司同意之次數),仍未經本公司核定者,亦同,惟可歸責於本公司之情形不計入前述期限或次數。
商品履約期限
(一)應於各品項正式樣(含包裝)核定次日起70個工作天內完成製作,並通知本公司派員驗收。 (二)如商品與包裝正式樣核定日期不一致時,以日期較後者為前述核定日期之依據。 (三)完成製作期限前,本公司如因業務需要,得經雙方同意,通知廠商先行部分或全部交貨,並就該部分先行辦理驗收及付款。
交貨地點、期限及付款方式
(一)本案依各項商品之完成期限分批驗收分批交貨付款。廠商應於每批驗收合格通知到達次日起5個工作天內,將貨品依本案評選暨採購規範附件4之配送地點,交貨至各指定收件單位,惟各指定收件單位交貨數量將俟商品驗收合格前另行通知。 (二)廠商於各批履約標的驗收合格且完成交貨,並出具銷毀驗收不合格商品及製程中產生之廢品證明(如銷毀驗收不合格商品及廢品切結書)後,隨電子或紙本三聯式統一發票(依法免用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收件單位之送貨簽收單回條(經本公司確認無誤),向本公司請款。 (三)最後一批價款,須於最後1批驗收合格且完成交貨後,出具銷毀驗收不合格商品及製程中產生之廢品證明(如銷毀驗收不合格商品及廢品切結書)、電子或紙本三聯式統一發票(依法免用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收件單位之送貨簽收單回條(經本公司確認無誤),並繳交保固保證金後,本公司方予支付最後1批價款。
其他注意事項
1.投標廠商以電子領標,書面投標者,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2.有意投標廠商,請於截止投標期限前隨時留意本案是否有變更招標公告。 3.其他未盡事宜詳本案招標文件。
規格及交貨洽詢單位
本公司集郵處設計科 電話:(02)2392-1310#2477 白人豪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5/06/17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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