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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5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1室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公司另訂有財物採購契約範本,其要項及內容係參照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擬訂。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本國廠商:應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
(2)外國廠商:
a.外國所在地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b.本採購須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完成履約事項 (須檢附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證明文件) 。
(3)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
(4)投標廠商如為本公司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如為本公司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以本公司於開標前查詢結果為準,投標廠商免付相關證明。)
附加說明
【履約期限】
交貨期限:分2批交貨。(每批8,000箱)
第1批:
1、得標廠商自決標次日起5個工作天內,提供樣稿送本公司郵務處投攬管理科校稿,本公司定稿書面通知到達次日起5個工作天內,提供樣品1箱送測試。若校稿不合格應自本公司書面通知到達之次日起5個工作天內改正後再提供樣稿送校稿;若測試不合格應自本公司通知到達之次日起5個工作天內再提供樣品1箱送測試,經測試合格後始得開始印製。
2、送校稿或測試,改正次數逾2次者,第3次起除每次計罰該批契約價金3%之違約金外,本公司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沒收保證金。但改正之事由可歸責於本公司者,不計入改正次數。
3、送校稿或測試逾期,每日計罰新臺幣29,500元違約金。
4、俟本公司測試合格書面通知到達之次日起40工作天內製妥交貨物料,並通知本公司派員到廠辦理驗收,於驗收合格之次日起7工作天內,按每批交貨詳情表地址、數量逕交各指定郵局。
第2批:
1、得標廠商自本公司書面通知到達次日起5個工作天內,提供樣稿送本公司郵務處投攬管理科校稿,本公司定稿書面通知到達次日起5個工作天內,提供樣品1箱送測試。若校稿不合格應自本公司書面通知到達之次日起5個工作天內再提供樣稿送校稿;若測試不合格應自本公司通知到達之次日起5個工作天內再提供樣品1箱送測試,經測試合格後始得開始印製。
2、其餘部分同第一批之交貨期限第2.3.4點規定辦理。
【以上日(天)數除已載明以工作天計算外,均以日曆天(依契約第7條第3款規定)計算】
【其他注意事項】
1.以電子領標,書面投標者,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2.有意投標廠商,請於截止投標前隨時留意是否有變更招標公告。
3.其他未盡事宜詳本案招標文件。
【規格洽詢單位】本公司郵務處投攬管理科 電話:(02)23921310-2335 馮健明
【交貨洽詢單位】本公司勞安處物料管理科 電話:(02)2217-1097 張美如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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