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5-2-236 招標中 (剩 20 天)

郵政入戶匯款匯票電傳送現申請書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115/06/17 截止日:115/07/08
工程全生命週期
等待中
最低標
預算金額
$ 4,160,000

押標金
$ 208,000
履約保證金
--
截止投標
115/07/08
詳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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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代碼 3.15.83
標的分類 財物類 32 - 紙漿,紙及紙產品;印刷品及相關的商品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翁舒芸
聯絡電話 (02)23921310#2314
機關代碼 3.15.83
單位名稱 勞工安全衛生處
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
聯絡人 翁舒芸
聯絡電話 (02)23921310#2314
傳真號碼 (02)23576670
電子郵件信箱 maggie76922@mail.post.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5/06/17
原公告日 115/06/16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3元
總計 73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5/07/08 17:00
開標時間 115/07/09 14:30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7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208000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1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詳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公司另訂有財物類採購契約範本,其要項及內容係參照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擬訂。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第一項至第七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第八項、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請依招標個案聲明事項及附註說明註記】。)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如為本公司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附加說明 交貨期限:分2批平均交貨(每批80,000本)。 第1批: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5工作天內,製妥樣稿送本公司儲匯處企劃科校稿,定稿後如需測試,須於本公司書面通知到達之次日起5工作天內,送樣稿至本公司儲匯處企劃科測試;如校稿(測試)不合格須於本公司書面通知到達之次日起5工作天內再送校稿(測試);樣稿送校稿(測試)逾期,每日計罰新臺幣8,300元之違約金;改正次數逾2次仍未能改正者,第3次起除每次計罰該批契約價金3%之違約金外,本公司並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但改正之事由可歸責於本公司者,不計入改正次數。得標廠商應於該批物料之最後定稿(含測試合格)書面通知到達次日起55日內,製妥成品並書面通知本公司派員到廠驗收,並至少抽驗3箱,驗收合格次日起10日內依分批交貨表規定處所、數量交貨完畢。 第2批:自本公司書面通知到達次日起5工作天內,送樣稿至本公司儲匯處企劃科校稿(測試),得標廠商應於該批物料之最後定稿(含測試合格)書面通知到達之次日起50日內製妥成品,餘均比照第1批規定辦理。 【以上天(日)數除另有載明以工作天計算外,均以日曆天(依契約第7條第3款規定)計算】
其他注意事項 1.有意投標廠商,請於截止投標前隨時留意是否有變更招標公告。 2.其他未盡事宜詳本案招標文件。
規格洽詢單位 本公司儲匯處企劃科 電話:(02)2393-1261#3033 簡幼玲
交貨洽詢單位 本公司勞安處物料管理科 電話:(02)2217-1097#2024 林俊良 ***更正公告*** 115年6月16日增加分批交貨表文件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5/07/08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15.83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翁舒芸
聯絡電話
(02)23921310#2314
機關代碼
3.15.83
單位名稱
勞工安全衛生處
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
聯絡人
翁舒芸
聯絡電話
(02)23921310#2314
傳真號碼
(02)23576670
電子郵件信箱
maggie76922@mail.post.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5/06/17
原公告日
115/06/16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3元
總計
73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5/07/08 17:00
開標時間
115/07/09 14:30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7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208000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1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詳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公司另訂有財物類採購契約範本,其要項及內容係參照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擬訂。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第一項至第七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第八項、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請依招標個案聲明事項及附註說明註記】。)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如為本公司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附加說明
交貨期限:分2批平均交貨(每批80,000本)。 第1批: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5工作天內,製妥樣稿送本公司儲匯處企劃科校稿,定稿後如需測試,須於本公司書面通知到達之次日起5工作天內,送樣稿至本公司儲匯處企劃科測試;如校稿(測試)不合格須於本公司書面通知到達之次日起5工作天內再送校稿(測試);樣稿送校稿(測試)逾期,每日計罰新臺幣8,300元之違約金;改正次數逾2次仍未能改正者,第3次起除每次計罰該批契約價金3%之違約金外,本公司並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但改正之事由可歸責於本公司者,不計入改正次數。得標廠商應於該批物料之最後定稿(含測試合格)書面通知到達次日起55日內,製妥成品並書面通知本公司派員到廠驗收,並至少抽驗3箱,驗收合格次日起10日內依分批交貨表規定處所、數量交貨完畢。 第2批:自本公司書面通知到達次日起5工作天內,送樣稿至本公司儲匯處企劃科校稿(測試),得標廠商應於該批物料之最後定稿(含測試合格)書面通知到達之次日起50日內製妥成品,餘均比照第1批規定辦理。 【以上天(日)數除另有載明以工作天計算外,均以日曆天(依契約第7條第3款規定)計算】
其他注意事項
1.有意投標廠商,請於截止投標前隨時留意是否有變更招標公告。 2.其他未盡事宜詳本案招標文件。
規格洽詢單位
本公司儲匯處企劃科 電話:(02)2393-1261#3033 簡幼玲
交貨洽詢單位
本公司勞安處物料管理科 電話:(02)2217-1097#2024 林俊良 ***更正公告*** 115年6月16日增加分批交貨表文件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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