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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7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1室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公司另訂有財物類採購契約範本,其要項及內容係參照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擬訂。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第一項至第七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第八項、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請依招標個案聲明事項及附註說明註記】。)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如為本公司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附加說明
交貨期限:分2批平均交貨(每批80,000本)。
第1批: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5工作天內,製妥樣稿送本公司儲匯處企劃科校稿,定稿後如需測試,須於本公司書面通知到達之次日起5工作天內,送樣稿至本公司儲匯處企劃科測試;如校稿(測試)不合格須於本公司書面通知到達之次日起5工作天內再送校稿(測試);樣稿送校稿(測試)逾期,每日計罰新臺幣8,300元之違約金;改正次數逾2次仍未能改正者,第3次起除每次計罰該批契約價金3%之違約金外,本公司並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但改正之事由可歸責於本公司者,不計入改正次數。得標廠商應於該批物料之最後定稿(含測試合格)書面通知到達次日起55日內,製妥成品並書面通知本公司派員到廠驗收,並至少抽驗3箱,驗收合格次日起10日內依分批交貨表規定處所、數量交貨完畢。
第2批:自本公司書面通知到達次日起5工作天內,送樣稿至本公司儲匯處企劃科校稿(測試),得標廠商應於該批物料之最後定稿(含測試合格)書面通知到達之次日起50日內製妥成品,餘均比照第1批規定辦理。
【以上天(日)數除另有載明以工作天計算外,均以日曆天(依契約第7條第3款規定)計算】
其他注意事項
1.有意投標廠商,請於截止投標前隨時留意是否有變更招標公告。
2.其他未盡事宜詳本案招標文件。
規格洽詢單位
本公司儲匯處企劃科 電話:(02)2393-1261#3033 簡幼玲
交貨洽詢單位
本公司勞安處物料管理科 電話:(02)2217-1097#2024 林俊良
***更正公告***
115年6月16日增加分批交貨表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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