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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公司如因業務需要得於履約期間內議價增購,但以不逾本契約價金總額 30 %為上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6409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7室(開標室)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409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1室採購科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契約要項內容係參照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並依本公司履約需求擬定。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招標文件及預算均未訂定及編列。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投標廠商之資格:{為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公告之專業估價者建議名單(115年1月22日版)}
2.廠商納稅之證明補充說明:
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或無欠稅證明文件(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證明、事務所負責人所得稅繳納證明或無違章欠稅證明):廠商就下列證明文件擇一檢附。
(1)營業稅繳稅證明(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所得稅證明:最近1年所得稅納稅證明或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1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3.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補充說明:截標日前有效期限內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會員證。
4.投標廠商聲明書。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實績證明文件:
簽證估價師於本案公告日前完成3件(含)以上已核定發布實施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估價案件及執行5件(含)以上已報核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估價案件之相關佐證資料。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開業及執業之證明文件:
依法設立且具備不動產估價師執業資格之估價師事務所開業證明5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一、執行業務之不動產估價師最近5年無遭受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懲戒之紀錄之切結書。
二、投標廠商如為本公司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以本公司於開標前查詢結果為準,投標廠商免付相關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注意事項】:
1.公告期間請已領標廠商定期上網注意,本公司針對本案招標文件是否有變更或補充。
2.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公司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對廠商疑義之處理結果,如有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廠商就變更內容請求釋疑之期限,自更正公告刊登日起算至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之四分之一日。
3.其餘未盡事宜詳本案招標文件。
4.投標廠商以電子領標,書面投標者,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不得自同一電腦、資訊器材或同一網路位址(IP)電子領標或投標,如有自同一電腦、資訊器材或同一網址電子領標或投標情形,本公司得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各該款情形後處理。)
5.規格洽詢單位:資產營運處營運管理科 張渼晨小姐 分機2755
【履約期限】
一、第一階段: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前置作業階段
(一) 第一期:
乙方應自本案決標次日起10日內,提送甲方工作執行計畫書(含可編輯之電子檔)予甲方審查。
(二) 第二期:
1.於甲方指定之期限內(至少30日),就本案基地範圍,提供都市更新前不動產價值明細表(含EXCEL檔),並依甲方提供都市更新後建築平面圖,提供更新後各建築單元價值明細表(含EXCEL檔),前述內容包含但不限於前揭工作項目說明第一至七項。
2.倘依本案需求發生(包含但不限於)更新範圍變動、都市計畫變更、開發方案調整、建築設計修改、實際規劃戶數增減、產品規劃變動等情事,於甲方指定之期限內,乙方應配合修改相關不動產價值明細表。
3.如變動幅度過大而有增加服務費之必要,另依本契約第四條及第七條規定辦理;所稱「變動幅度過大」指評價基準日時間變動逾一年及建物主要用途變更。
二、第二階段: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報核階段
於甲方指定之期限內,依臺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權利變換計畫審查要求之份數,提送都市更新前後權利變換不動產估價正式報告書。
三、第三階段:都市更新審議階段
(一) 配合甲方出席相關會議 (包含但不限於公開展覽、公聽會、聽證會、幹事及權利變換計畫審查小組會、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等)。
(二) 就前項會議決議需修正不動產估價成果內容部分,於甲方指定時間內調整完成,並檢送修正後不動產估價相關報告書圖,俾提送臺北市都市更新處申請續審;修正後通過亦同。
四、第四階段:權利變換不動產估價報告階段
自事權計畫核定公告次日起 15日內,檢附「權利變換計畫審議通過並公告實施後之核定公告實施函」,併同修正後「權利變換不動產估價報告書」提送甲方辦理驗收事宜。
【第1次更正公告內容】:刪除評選規範伍、一、(二)及(三)完整條文。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品項名稱
臺北郵局公辦都市更新案估價委託專業服務-1
品項名稱_2
臺北郵局公辦都市更新案估價委託專業服務-2
品項名稱_3
臺北郵局公辦都市更新案估價委託專業服務-3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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