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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樓305室(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樓301室(採購科)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其他: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公司另訂有財物類採購契約範本,其要項及內容係參照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擬訂。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第一項至第七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第八項、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請依招標個案聲明事項及附註說明註記】。)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如為本公司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以本公司於開標前查詢結果為準,投標廠商免付相關證明。)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內容】:
印製內容由本公司提供,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7個工作天內,提出至少2版「彩色農民曆設計樣稿」供本公司選擇,內容須可修改增刪,並依本公司擇定版本通知到達之次日起10個工作天內,提出彩色農民曆合法利用授權書,並交付按本公司需求完成修改增刪之檔案(須可於Illustrator或InDesign軟體套用),經本公司確認後移交設計公司套版。
【交貨期限及驗收】:
(一)得標廠商應於本公司壽險處提供印製內容之光碟片(或電子郵件傳送)到達之次日起5個工作天內送稿審樣(須裝訂成冊),樣稿改正應於本公司改正通知到達之次日起3個工作天內重新送稿複審。樣稿改正逾2次仍未能改正者,本公司得依契約第12條第8款規定辦理,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二)得標廠商應於本公司定稿通知到達次日起30日內製作完成,並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派員到廠驗收,廠驗地點限於臺灣本島境內。
(三)得標廠商應於驗收合格次日起3個工作天內依分配各等郵局「2026郵政壽險保戶手札」詳情表(契約附件2)所載局名及數量,寄交本公司各等郵局及壽險處。以交寄之收據上郵戳日期,作為交貨日期;以本公司壽險處合計各等郵局及壽險處簽收單之數量為交貨數量。
(四)得標廠商未依採購規範第5點及第6點,於期限內提供彩色農民曆設計樣稿(包括依本公司需求完成修改增刪之檔案)、提出彩色農民曆合法利用授權書或送稿(包括審樣及複審)或製作完成者,應按逾期日數,每逾1日曆天依契約第14條第1款計罰違約金。
(五)本採購案投標標的產地,不允許為大陸地區產品,得標廠商應於驗收時提供出廠證明(產地證明或切結書)。
(一)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應檢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二)有意投標廠商,請於截止投標前隨時留意是否有變更招標公告。
其他:規格及交貨洽詢單位
:本公司壽險處企劃行銷科 電話:(02)2393-1261#3071 謝育臻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