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3-142 已決標公告

印製「中華郵政民國115年筆記本」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決標日:114/08/07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家裡蹲創意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749,656
原始預算
$ 960,000
底價金額
$ 863,000
決標折數
86.87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代碼 3.15.83
標的分類 財物類 32 - 紙漿,紙及紙產品;印刷品及相關的商品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陳宏年
聯絡電話 (02)23921310#2324
機關代碼 3.15.83
單位名稱 勞工安全衛生處
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
聯絡人 陳宏年
聯絡電話 (02)23921310#2324
傳真號碼 (02)23969290
電子郵件信箱 post569681@mail.post.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自決標次日起6個月內,本公司得依原契約規範條件及價款增購履約標的,增購數量以5,000本為限;增購數量如未達預估或未辦理增購,得標廠商不得因此要求本公司賠償或補償。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08/0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3元
總計 73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4/08/13 17:00
開標時間 114/08/14 14:30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7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4萬8,000元整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1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其他:履約期限 詳附加說明
其他:是否刊登公報
其他: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其他: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公司另訂有財物採購契約範本,其要項及內容係參照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擬訂。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投標廠商聲明書。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如為本公司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以本公司於開標前查詢結果為準,投標廠商免附相關證明文件)。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履約內容: (一) 廠商應於決標後,向本公司集郵處設計科簽領完稿光碟,供輸出打樣及印製之用(用畢須退還本公司集郵處簽收保管)。 (二) 數位樣審查: 1.廠商應於決標之次日起5個工作天內,製作彩色數位樣2份送本公司審查。打樣未合規定時,應依本公司意見修改,於退稿之次日起2個工作天內(如星期一退稿,星期三回稿;星期四退稿,隔週星期一回稿,餘類推)重新打樣送核,送樣逾期2個工作日視為重新打樣1次。 2.除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外,重新打樣送核次數達2次仍未能改正者,自收到第3次退件之次日起,除依契約第13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本公司並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沒收保證金。 (三) 正式樣審查: 1.廠商應於本公司數位樣審查通過通知到達之次日起8個工作天內,製作正式樣(須為精裝書型)2份送本公司審查。未通過審查時,應依本公司意見修改,於收到退稿之次日起3個工作天內重新打樣送核,送樣逾期3個工作日視為重新打樣1次。 2.除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外,重新打樣送核次數達2次仍未能改正者,自收到第3次退件之次日起,除依契約第13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本公司並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沒收保證金。 二、交貨期限: (一) 廠商應於本公司核定樣通知(含核定樣)到達次日起30個工作天內完工(請於核定樣通知到達次日起15個工作天內先送交2份成品(數量不計入交貨數量)至本公司集郵處),並通知本公司派員到廠驗收(廠驗地點限於臺灣本島境內)。 (二) 俟驗收合格並接獲本公司通知開始配送之次日起3個工作天內,依契約附件2(含附表1)之指定地點及數量完成交貨,送貨前先與收件單位聯繫確認送貨日期、地點及數量。本公司得依實際需要變更或調整各送貨地址、數量及聯絡人等,並於配送前通知廠商。 (三) 交貨日期認定: 1.實際交貨日期及數量應以交貨至收件單位簽收單回條所載為準,其運送費用由廠商負擔。 2.簽收單回條:應載明單位名稱、交貨數量、收件人姓名及簽收日期。交貨時如廠商未依約檢附正確且數量齊全之簽收單回條,視同未交貨,並以補齊之日為交貨日期。 3.廠商完工或交貨如有逾期,每逾期1日依契約第13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 三、若使用同等品應於決標次日起2日(工作天)內,檢附同等品之樣品、廠牌、價格、效益、標準或特性比較表等相關資料,供本公司審查,審查核可後方可使用。若價格較高者,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或延長履約期限,若價格較低者並應減價。 【注意事項】 1.截止投標期限前請廠商隨時上網留意本案之變更、補充及釋疑公告。
其他:規格洽詢單位 集郵處電話:(02)23921310-2499 聯絡人:湯蕙嘉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15.83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陳宏年
聯絡電話
(02)23921310#2324
機關代碼
3.15.83
單位名稱
勞工安全衛生處
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
聯絡人
陳宏年
聯絡電話
(02)23921310#2324
傳真號碼
(02)23969290
電子郵件信箱
post569681@mail.post.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自決標次日起6個月內,本公司得依原契約規範條件及價款增購履約標的,增購數量以5,000本為限;增購數量如未達預估或未辦理增購,得標廠商不得因此要求本公司賠償或補償。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08/0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3元
總計
73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4/08/13 17:00
開標時間
114/08/14 14:30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7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4萬8,000元整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1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其他:履約期限
詳附加說明
其他:是否刊登公報
其他: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其他: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公司另訂有財物採購契約範本,其要項及內容係參照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擬訂。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投標廠商聲明書。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如為本公司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以本公司於開標前查詢結果為準,投標廠商免附相關證明文件)。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履約內容: (一) 廠商應於決標後,向本公司集郵處設計科簽領完稿光碟,供輸出打樣及印製之用(用畢須退還本公司集郵處簽收保管)。 (二) 數位樣審查: 1.廠商應於決標之次日起5個工作天內,製作彩色數位樣2份送本公司審查。打樣未合規定時,應依本公司意見修改,於退稿之次日起2個工作天內(如星期一退稿,星期三回稿;星期四退稿,隔週星期一回稿,餘類推)重新打樣送核,送樣逾期2個工作日視為重新打樣1次。 2.除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外,重新打樣送核次數達2次仍未能改正者,自收到第3次退件之次日起,除依契約第13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本公司並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沒收保證金。 (三) 正式樣審查: 1.廠商應於本公司數位樣審查通過通知到達之次日起8個工作天內,製作正式樣(須為精裝書型)2份送本公司審查。未通過審查時,應依本公司意見修改,於收到退稿之次日起3個工作天內重新打樣送核,送樣逾期3個工作日視為重新打樣1次。 2.除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外,重新打樣送核次數達2次仍未能改正者,自收到第3次退件之次日起,除依契約第13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本公司並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沒收保證金。 二、交貨期限: (一) 廠商應於本公司核定樣通知(含核定樣)到達次日起30個工作天內完工(請於核定樣通知到達次日起15個工作天內先送交2份成品(數量不計入交貨數量)至本公司集郵處),並通知本公司派員到廠驗收(廠驗地點限於臺灣本島境內)。 (二) 俟驗收合格並接獲本公司通知開始配送之次日起3個工作天內,依契約附件2(含附表1)之指定地點及數量完成交貨,送貨前先與收件單位聯繫確認送貨日期、地點及數量。本公司得依實際需要變更或調整各送貨地址、數量及聯絡人等,並於配送前通知廠商。 (三) 交貨日期認定: 1.實際交貨日期及數量應以交貨至收件單位簽收單回條所載為準,其運送費用由廠商負擔。 2.簽收單回條:應載明單位名稱、交貨數量、收件人姓名及簽收日期。交貨時如廠商未依約檢附正確且數量齊全之簽收單回條,視同未交貨,並以補齊之日為交貨日期。 3.廠商完工或交貨如有逾期,每逾期1日依契約第13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 三、若使用同等品應於決標次日起2日(工作天)內,檢附同等品之樣品、廠牌、價格、效益、標準或特性比較表等相關資料,供本公司審查,審查核可後方可使用。若價格較高者,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或延長履約期限,若價格較低者並應減價。 【注意事項】 1.截止投標期限前請廠商隨時上網留意本案之變更、補充及釋疑公告。
其他:規格洽詢單位
集郵處電話:(02)23921310-2499 聯絡人:湯蕙嘉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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