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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22.以轉售或供生產銷售目的之財物或服務之採購。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22.以轉售或供生產銷售目的之財物或服務之採購。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22.以轉售或供生產銷售目的之財物或服務之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公司因業務需要得於決標次日起3年內,並經雙方同意,依議價方式增購本案標的,以不逾本契約價金總額之40%為上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臺幣100元。請先至本公司出納科(臺北市大安區愛國東路216號912室)繳交現金或至郵局劃撥(戶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42001),取據後至本公司招標文件領取地點領標。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樓305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樓301室
其他: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公司另訂有財物採購契約範本,其要項及內容係參照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擬訂。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招標文件及預算皆無編列及訂定。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廠商信用之證明。
(2)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
(3)依評選暨採購規範七、(二)商品樣品:(共5個品項)
投標時,廠商須提供採購標的之每項商品至少1款樣品,應以正式尺寸、外型製作,並可供未來轉製為實際商品之參考,如未提供,即視為資格不合格,不得參與後續之評選會議。
(4)依評選暨採購規範七、(三)包裝樣品:(共5個品項)
每項商品至少提供1款包裝樣品,以供評選,如未提供,即視為資格不合格,不得參與後續之評選會議。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左列資格項目附加說明:投標廠商如為本公司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以本公司於開標前查詢結果為準,投標廠商免付相關證明文件。
其他:附加說明
【更正公告】
★延長本案等標期,故更正〔投標須知〕如下:
1.第四點、(六)、2.截止投標期限: 原“民國114年1月6日17時00分前”更正為“民國114年1月9日17時00 分前”。
2.第十八點 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時間:原“民國114年1月7日下午2時整“ 更正為“民國114年1月10日下午2時整“
【履約期限】
一、打樣送核(含商品及包裝盒):
(一)設計圖確認:得標廠商之設計及樣品,應配合本公司需求進行修正。如需修正時,得標廠商應於本公司通知到達之次日起10個工作天內完成修正,修正次數達3次(或本公司同意之次數)仍未經本公司核定者,或廠商未提修正逾期達5個工作天者,除依契約第14條規定計罰逾期違約金外,本公司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沒收保證金,另依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相關規定辦理,本公司如受有損害並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惟可歸責於本公司之情形不計入前述期限或次數。
(二)打樣期程:
1.捲尺、保溫瓶、保溫保冷袋、便當盒:本公司通知到達之次日起40個工作天內,提供每品項各2組正式樣送本公司核定,廠商應配合本公司需求修改,並於本公司通知到達次日起20個工作天內,重新打樣送核至本公司核定為止。
2.手機架:本公司通知到達之次日起50個工作天內,提供每品項各2組正式樣送本公司核定,廠商應配合本公司需求修改,並於本公司通知到達次日起30個工作天內,重新打樣送核至本公司核定為止。
3.核定之正式樣由本公司及廠商各持1組,作為驗收之標準依據,廠商應於正式樣核定後始可生產。
4.逾上述所訂期限,依契約第14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如有可歸責於本公司之因素不計入核樣日期。
5.廠商未提修正樣或未重新打樣送核,逾期達10個日曆天,除依上述規定計罰違約金外,本公司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沒收保證金,另依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相關規定辦理,本公司如受有損害並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廠商修正提樣或打樣送核次數達3次(或本公司同意之次數),仍未經本公司核定者,亦同。惟可歸責於本公司之情形不計入前述期限或次數。
二、製作批次及完成期限:
(一) 捲尺、手機架、保溫瓶、便當盒:應於正式樣核定通知到達之次日起70個工作天內完成製作(請於正式樣核定通知到達次日起60個工作天內,先送交2份成品至本公司集郵處供展業之用),並通知本公司分別派員驗收。
(二) 保溫保冷袋:應於該品項正式樣核定通知到達之次日起80個工作天內完成製作(請於正式樣核定通知到達次日起70個工作天內,先送交2份成品至本公司集郵處供展業之用),並通知本公司分別派員驗收。
(三) 完成製作期限前,本公司如因業務需要,得經雙方同意,通知廠商先行部分或全部交貨,並就該部分先行辦理驗收及付款。
三、交貨地點、期限及付款方式:
(一) 分批驗收分批交貨付款。
(二) 廠商應於每批驗收合格並接獲本公司通知開始配送次日起5個工作天內,將貨品依本評選暨採購規範附件4之地點交貨至各指定收件單位,惟各指定收件單位之交貨數量,將俟商品驗收合格前另行通知。
(三) 廠商於各批履約標的驗收合格且完成交貨,並出具銷毀驗收不合格商品及製程中產生之廢品證明(如銷毀驗收不合格商品及廢品切結書)後,隨電子或紙本三聯式統一發票(依法免用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收件單位之送貨簽收回條(經本公司確認無誤),向本公司請款。最後1批價款須於最後1批驗收合格且完成交貨後,出具銷毀驗收不合格商品及廢品切結書、電子或紙本三聯式統一發票(依法免用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收件單位之送貨簽收回條(經本公司確認無誤),並繳交保固保證金後,本公司方予支付最後1批價款。
【注意事項】
1.在截止投標期限前請廠商隨時上網留意本案招標公告之變更、補充及釋疑公告。
2.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本公司通知再行提出。(透過政府電子採購網加值方案線上瀏覽招標文件之廠商,請務必確實領標並依規定檢附/提出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3.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不得自同一電腦、資訊器材或同一網路位址(IP)
電子領標或投標,如有自同一電腦、資訊器材或同一網址電子領標或投標情形,本公司得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各該款情形後處理。
【規格洽詢單位】集郵處/電話:(02)23214311-2481/聯絡人:陳小姐。
★其餘未盡事宜詳本案招標文件。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