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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22.以轉售或供生產銷售目的之財物或服務之採購。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22.以轉售或供生產銷售目的之財物或服務之採購。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22.以轉售或供生產銷售目的之財物或服務之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樓305室(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樓301室(採購科)
其他:履約期限
應於決標之日起,二年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其他: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公司另訂有財物類採購契約範本,其要項及內容係參照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擬訂。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未編列預算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第一項至第七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第八項、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請依招標個案聲明事項及附註說明註記】。)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如為本公司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以本公司於開標前查詢結果為準,投標廠商免付相關證明。)
其他:採分批驗收、分批交貨之方式及付款
:
1.第1批:
(1)得標廠商(以下稱廠商)應自決標次日起10個工作天內,全部打樣完成送本公司郵務處通路服務科校稿核定,條碼部分另送本公司集郵處票券科測試核定。前述校稿或條碼測試核定不符時,應自本公司將原樣稿退回廠商次日起4個工作天內,重新打樣並送達本公司校稿或條碼測試;打樣送核或測試次數逾3次者,本公司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沒收保證金,本公司如受有損害,並得另行請求賠償。逾前述所訂期限者,按逾期日曆天數,每日計罰逾期違約金新臺幣2,000元整。
(2)樣稿經核定後,廠商應於本公司第1批交貨通知到達次日起15個工作天內製作完成履約標的,並通知本公司辦理廠驗。
(3)驗收合格之次日起14個工作天內,依本公司各局需求數量完成交貨(交貨地點如「訂購大、中、小、扁型瓦楞紙箱配送各郵局地址詳情表,以下同」),並經本公司集郵處票券科確認交貨數量無誤及是否逾期後付款。
2.第2批以後:自本公司通知第1批交貨之次月起,本公司每月20日以後,將次批之交貨通知廠商,廠商應於本公司每批交貨通知到達次日起10個工作天內製作完成履約標的,並通知本公司辦理廠驗,經驗收合格後,依第1批規定之方式及期限進行交貨及付款。
1.有意投標廠商,請於截止投標前隨時留意是否有變更招標公告。
其他:規格及交貨洽詢單位
:本公司集郵處票券科 電話:(02)2626-1226#24 余德松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