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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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55號3樓307室(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409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樓301室(採購科)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公司另訂有財物採購契約範本,其要項及內容係參照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擬訂。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如為本公司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以本公司於開標前查詢結果為準,投標廠商免付相關證明文件。
其他:附加說明
【履約期限】
1.分2批平均交貨。(每批國際郵件專用束帶57箱、大陸地區郵件專用束帶20箱)。
2.得標廠商決標之次日起7工作天內備妥電腦繪製紙張圖面一式三份送本公司郵務處作業管理科審查並於決標之次日起15日內,須向本公司郵務處作業管理科提出製作生產進度表。
3.製作圖全數經本公司審查合格書面通知到達次日起50日內,先製妥樣品各100條,送本公司郵務處作業管理科測試合格後再量產。
4.得標廠商應於本公司各批樣品測試合格書面通知到達次日起50日內製妥成品並通知本公司到廠驗收;每批並應抽取各1箱將送至使用局測試(每批各抽樣30條委託檢驗),俟本公司測試及檢驗合格書面通知到達之次日起10日內逕交指定交貨地點。
5.第2批自本公司書面通知到達次日起15日內送本公司郵務處作業管理科測試合格後再量產,餘均比照第1批規定辦理。
【注意事項】
1. 在截止投標期限前請廠商隨時上網留意本案招標公告之變更、補充及釋疑公告。
2. 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不得自同一電腦、資訊器材或同一網路位址(IP)電子領標或投標,如有自同一電腦、資訊器材或同一網址電子領標或投標情形,本公司得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各該款情形後處理。)
【聯絡單位】
●規格洽詢單位:郵務處作業管理科
聯絡人:吳倉榮 電話:(02)23921310- 2328
●交貨洽詢單位:勞安處物料科
聯絡人:呂郭明真 電話:(02)22171097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