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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 本公司如因業務需要得於契約期間內,經雙方同意得以原契約各項標的物(含耗材)單價為上限(耗材得依可使用數值換算價格購買),議價再增購總金額不逾本案契約價金總額50%之標的物。
(二) 本案於契約期間內增購碳粉匣,若巿面販售碳粉匣可列印張數與本案不同,將以可列印張數換算價格購買,惟換算後之價格不得高於相同可列印張數之決標價。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1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臺幣100元。請先至本公司出納科(106403臺北市大安區愛國東路216號912室)繳交現金或至郵局劃撥(戶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4200-1),取據後至本公司招標文件領取地點領標。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5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1室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契約要項及內容係參照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並依本公司履約需求擬訂。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招標文件及預算均未訂定及編列。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本國廠商:應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
2.外國廠商:
(1)外國所在地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本採購是否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完成履約事項:是 (須檢附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證明文件) 。
二、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
四、投標廠商應為電腦或資訊相關同業公會會員,並提供有效之會員證明。(外國廠商得免附具。)
五、投標廠商聲明書。
六、投標廠商應提出切結書,保證得標後,於契約期間能具備充分備品。
七、特定資格:
投標廠商最近5年內(以截止投標日為基準日),曾完成以下實績之財物契約:伺服器及工作站(二者合計)單次契約數量不低於335臺(含)之實績,或累計數量實績不低於838臺且兩者任一合計不得為0(出具累計數量實績證明者,請加附清單供核,清單內容含各案之採購機關(構)名稱、數量及累計總數量),並得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合格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
八、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之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詳附加說明。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應提出切結書,保證得標後,於契約期間能具備充分備品。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左列資格項目附加說明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其他:附加說明
【履約期限補充說明】:
一、交貨期限:乙方應於決標次日起70日內將本案標的物一次完成交貨及繳交相關證明文件。
二、安裝期限:乙方應配合甲方於第1階段驗收合格次日起70日內完成本案軟硬體設備安裝作業。
【本採購案之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以本公司於開標前查詢結果為準,投標廠商免付相關證明文件。)
(一)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
(二)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
(三)投標廠商如為本公司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注意事項】:
1.公告期間請已領標廠商定期上網注意,本公司針對本案招標文件是否有變更或補充。
2.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公司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對廠商疑義之處理結果,如有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廠商就變更內容請求釋疑之期限,自更正公告刊登日起算至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之四分之一日。
3.其餘未盡事宜詳本案招標文件。
4.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本公司通知再行提出。(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不得自同一電腦、資訊器材或同一網路位址(IP)電子領標或投標,如有自同一電腦、資訊器材或同一網址電子領標或投標情形,本公司得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各該款情形後處理。)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