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william11051105@mail.post.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1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臺幣100元整,請先至本公司出納科(10603臺北市大安區愛國東路216號912室)繳交現金或至郵局劃撥(戶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4200-1),取據後至本公司招標文件領取地點領標。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5室(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1室採購科
其他: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公司另訂有採購契約範本,其要項及內容係參照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擬定。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招標文件及預算皆無編列訂定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第一項至第七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第八項、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請依招標個案聲明事項及附註說明註記】。)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如為本公司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其他:附加說明
◎其餘未盡事宜詳本案招標文件。
【投標廠商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
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註:為因
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之規定,投標廠商得透
過經濟部(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或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相關證明資料,並得列印該等資料代之。(營利事業
登記證,已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廠商就下列證明文件擇一檢附。
(1)營業稅繳稅證明(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
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
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
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
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
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所得稅證明:最近1年所得稅納稅證明或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
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1年之納稅證明文
件代之。 以上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
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
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
四、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
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
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由票據交換所或
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
為證明之文件(如利用政府採購網線上申請下載之票據信用資料,得免查覆
單位圖章)。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五、投標廠商如為本公司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中,
尚未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加投
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附註︰本公司於開標時,查證投標廠商資料若為本公司壽險業務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及儲匯業務與利害關係人為授信以外之交易之相關規定所稱利害關係人,且本案預算金額超逾本公司對單一或所有利害關係人限額控管時,則投標廠商視為資格不合格,不得為本案決標對象。
【規格洽詢單位】壽險處/電話:(02)23931261-3071/聯絡人:謝育臻小姐。
【補充說明】投標文件使用文字為中文,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外文
【注意事項】
1.在截止投標期限前請廠商隨時上網留意本案招標公告之變更、補充及釋疑公告。
2.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本公司通知再行提出。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