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william11051105@mail.post.gov.tw
原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標案名稱
建立委印影寫版、特殊效果郵票及郵資票合格廠商名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臺幣100元。請先至本公司出納科(臺北市大安區愛國東路216號912室)繳交現金或至郵局劃撥(戶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42001),取據後至本公司招標文件領取地點領標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5室(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1室(採購科)
履約期限
民國113年9月25日前一次交貨,全數交清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公司參考主管機關之範本,依本案性質另訂契約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招標文件及預算皆無編列訂定
廠商資格摘要
(1).stamp015之合格廠商。
(2).投標廠商聲明書(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如為本公司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其他:附加說明
1.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本公司通知再行提出。
2.請於截止投標前隨時留意是否有變更招標公告。
【補充說明】
修改招標文件內容如下:
1.第一次公告之投標須知第63點:廠商投標注意事項(一)廠商應寄回之投標文件包括:■3.本須知第51點之資格證明文件。(投標廠商聲明書: 投標階段未提出者仍為合格) --->更正為:■3.本須知第51點之資格證明文件(括弧內文字刪除)。
2.第一次公告之招標文件:廠商投標繳交文件審查單內之"投標廠商聲明書"審查結果欄位,□有 □無--->更正為□合格 □不合格。
其他:規格洽詢單位
:本公司集郵處 電話:(02)23921310#2485 陳肌伶小姐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