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3-4 已決標公告

委託設計暨製作「113年波波鴿集 郵商品」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決標日:112/09/08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定向智匯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25,030,000
原始預算
$ 25,100,000
底價金額
$ 25,030,000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代碼 3.15.83
標的分類 財物類 389 - 其他製造商品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張嘉純
聯絡電話 (02)23921310#2367
機關代碼 3.15.83
單位名稱 勞工安全衛生處
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
聯絡人 張嘉純
聯絡電話 (02)23921310#2367
傳真號碼 (02)23969290
電子郵件信箱 covy1130@mail.post.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0款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22.以轉售或供生產銷售目的之財物或服務之採購。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22.以轉售或供生產銷售目的之財物或服務之採購。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22.以轉售或供生產銷售目的之財物或服務之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2/09/08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3元
總計 73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臺幣100元。請先至本公司出納科(臺北市大安區愛國東路216號912室)繳交現金或至郵局劃撥(戶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42001),取據後至本公司招標文件領取地點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10/02 17:00
開標時間 112/10/03 14:00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樓305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125萬5,000元整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樓301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其他
履約期限 詳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公司參考主管機關之契約範本,依實際需求及案件性質另訂契約。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左列資格項目附加說明:投標廠商如為本公司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以本公司於開標前查詢結果為準,投標廠商免付相關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履約期限】 一、打樣送核(含商品及包裝盒): (一)設計圖確認:得標廠商之設計及樣品,應配合本公司需求進行修正。如需修正時,得標廠商應於本公司通知到達之次日起10個工作天內完成修正,修正次數達3次(或本公司同意之次數)仍未經本公司核定者,或廠商未提修正逾期達5個工作天者,除依契約第14條規定計罰逾期違約金外,本公司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沒收保證金,另依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相關規定辦理,本公司如受有損害並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惟可歸責於本公司之情形不計入前述期限或次數。 (二)打樣期程: 1.隨行杯、U型枕、保鮮盒:本公司通知到達之次日起50個工作天內,提供每品項各2組正式樣送本公司核定,廠商應配合本公司需求修改,並於本公司通知到達次日起30個工作天內,重新打樣送核至本公司核定為止。 2.摺疊傘、保溫袋:本公司通知到達之次日起30個工作天內,提供每品項各2組正式樣送本公司核定,廠商應配合本公司需求修改,並於本公司通知到達次日起20個工作天內,重新打樣送核至本公司核定為止。 3.核定之正式樣由本公司及廠商各持1組,作為驗收之標準依據,廠商應於正式樣核定後始可生產。 4.逾上述所訂期限,依契約第14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如有可歸責於本公司之因素不計入核樣日期。 5.廠商未提修正樣或未重新打樣送核,逾期達10個日曆天,除依上述規定計罰違約金外,本公司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沒收保證金,另依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相關規定辦理,本公司如受有損害並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廠商修正提樣或打樣送核次數達3次(或本公司同意之次數),仍未經本公司核定者,亦同。惟可歸責於本公司之情形不計入前述期限或次數。 二、製作批次及完成期限: 1.隨行杯、摺疊傘、U型枕、保鮮盒:應於正式樣核定通知到達之次日起85個工作天內完成製作(請於正式樣核定通知到達次日起75個工作天內,先送交2份成品至本公司集郵處供展業之用),並通知本公司分別派員驗收。 2.保溫袋:應於該品項正式樣核定通知到達之次日起70個工作天內完成製作(請於正式樣核定通知到達次日起60個工作天內,先送交2份成品至本公司集郵處供展業之用),並通知本公司分別派員驗收。 3.完成製作期限前,本公司如因業務需要,得經雙方同意,通知廠商先行部分或全部交貨,並就該部分先行辦理驗收及付款。 三、交貨地點、期限及付款方式: 1.分批驗收分批交貨付款。 2.廠商應於每批驗收合格並接獲本公司通知開始配送次日起5個工作天內,將貨品依本評選暨採購規範附件4之地點交貨至各指定收件單位,惟各指定收件單位之交貨數量,將俟商品驗收合格前另行通知。 3.廠商於各批履約標的驗收合格且完成交貨,並出具銷毀驗收不合格商品及製程中產生之廢品證明(如銷毀驗收不合格商品及廢品切結書)後,隨電子或紙本三聯式統一發票(依法免用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收件單位之送貨簽收回條(經本公司確認無誤),向本公司請款。最後1批價款須於最後1批驗收合格且完成交貨後,出具銷毀驗收不合格商品及廢品切結書、電子或紙本三聯式統一發票(依法免用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收件單位之送貨簽收回條(經本公司確認無誤),並繳交保固保證金後,本公司方予支付最後1批價款。 【注意事項】 1.在截止投標期限前請廠商隨時上網留意本案招標公告之變更、補充及釋疑公告。 2.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本公司通知再行提出。(透過政府電子採購網加值方案線上瀏覽招標文件之廠商,請務必確實領標並依規定檢附/提出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3.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不得自同一電腦、資訊器材或同一網路位址(IP) 電子領標或投標,如有自同一電腦、資訊器材或同一網址電子領標或投標情形,本公司得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各該款情形後處理。 【規格洽詢單位】集郵處/電話:(02)23214311-2488/聯絡人:陳小姐。 ★其餘未盡事宜詳本案招標文件。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2/10/02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15.83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張嘉純
聯絡電話
(02)23921310#2367
機關代碼
3.15.83
單位名稱
勞工安全衛生處
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
聯絡人
張嘉純
聯絡電話
(02)23921310#2367
傳真號碼
(02)23969290
電子郵件信箱
covy1130@mail.post.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22.以轉售或供生產銷售目的之財物或服務之採購。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22.以轉售或供生產銷售目的之財物或服務之採購。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22.以轉售或供生產銷售目的之財物或服務之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2/09/08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3元
總計
73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臺幣100元。請先至本公司出納科(臺北市大安區愛國東路216號912室)繳交現金或至郵局劃撥(戶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42001),取據後至本公司招標文件領取地點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10/02 17:00
開標時間
112/10/03 14:00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樓305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125萬5,000元整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樓301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其他
履約期限
詳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公司參考主管機關之契約範本,依實際需求及案件性質另訂契約。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左列資格項目附加說明:投標廠商如為本公司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以本公司於開標前查詢結果為準,投標廠商免付相關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履約期限】 一、打樣送核(含商品及包裝盒): (一)設計圖確認:得標廠商之設計及樣品,應配合本公司需求進行修正。如需修正時,得標廠商應於本公司通知到達之次日起10個工作天內完成修正,修正次數達3次(或本公司同意之次數)仍未經本公司核定者,或廠商未提修正逾期達5個工作天者,除依契約第14條規定計罰逾期違約金外,本公司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沒收保證金,另依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相關規定辦理,本公司如受有損害並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惟可歸責於本公司之情形不計入前述期限或次數。 (二)打樣期程: 1.隨行杯、U型枕、保鮮盒:本公司通知到達之次日起50個工作天內,提供每品項各2組正式樣送本公司核定,廠商應配合本公司需求修改,並於本公司通知到達次日起30個工作天內,重新打樣送核至本公司核定為止。 2.摺疊傘、保溫袋:本公司通知到達之次日起30個工作天內,提供每品項各2組正式樣送本公司核定,廠商應配合本公司需求修改,並於本公司通知到達次日起20個工作天內,重新打樣送核至本公司核定為止。 3.核定之正式樣由本公司及廠商各持1組,作為驗收之標準依據,廠商應於正式樣核定後始可生產。 4.逾上述所訂期限,依契約第14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如有可歸責於本公司之因素不計入核樣日期。 5.廠商未提修正樣或未重新打樣送核,逾期達10個日曆天,除依上述規定計罰違約金外,本公司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沒收保證金,另依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相關規定辦理,本公司如受有損害並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廠商修正提樣或打樣送核次數達3次(或本公司同意之次數),仍未經本公司核定者,亦同。惟可歸責於本公司之情形不計入前述期限或次數。 二、製作批次及完成期限: 1.隨行杯、摺疊傘、U型枕、保鮮盒:應於正式樣核定通知到達之次日起85個工作天內完成製作(請於正式樣核定通知到達次日起75個工作天內,先送交2份成品至本公司集郵處供展業之用),並通知本公司分別派員驗收。 2.保溫袋:應於該品項正式樣核定通知到達之次日起70個工作天內完成製作(請於正式樣核定通知到達次日起60個工作天內,先送交2份成品至本公司集郵處供展業之用),並通知本公司分別派員驗收。 3.完成製作期限前,本公司如因業務需要,得經雙方同意,通知廠商先行部分或全部交貨,並就該部分先行辦理驗收及付款。 三、交貨地點、期限及付款方式: 1.分批驗收分批交貨付款。 2.廠商應於每批驗收合格並接獲本公司通知開始配送次日起5個工作天內,將貨品依本評選暨採購規範附件4之地點交貨至各指定收件單位,惟各指定收件單位之交貨數量,將俟商品驗收合格前另行通知。 3.廠商於各批履約標的驗收合格且完成交貨,並出具銷毀驗收不合格商品及製程中產生之廢品證明(如銷毀驗收不合格商品及廢品切結書)後,隨電子或紙本三聯式統一發票(依法免用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收件單位之送貨簽收回條(經本公司確認無誤),向本公司請款。最後1批價款須於最後1批驗收合格且完成交貨後,出具銷毀驗收不合格商品及廢品切結書、電子或紙本三聯式統一發票(依法免用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收件單位之送貨簽收回條(經本公司確認無誤),並繳交保固保證金後,本公司方予支付最後1批價款。 【注意事項】 1.在截止投標期限前請廠商隨時上網留意本案招標公告之變更、補充及釋疑公告。 2.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本公司通知再行提出。(透過政府電子採購網加值方案線上瀏覽招標文件之廠商,請務必確實領標並依規定檢附/提出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3.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不得自同一電腦、資訊器材或同一網路位址(IP) 電子領標或投標,如有自同一電腦、資訊器材或同一網址電子領標或投標情形,本公司得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各該款情形後處理。 【規格洽詢單位】集郵處/電話:(02)23214311-2488/聯絡人:陳小姐。 ★其餘未盡事宜詳本案招標文件。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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