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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susan@mail.post.gov.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22.以轉售或供生產銷售目的之財物或服務之採購。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22.以轉售或供生產銷售目的之財物或服務之採購。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22.以轉售或供生產銷售目的之財物或服務之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1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售價:新臺幣100元整,請先至本公司出納科(106403臺北市大安區愛國東路216號912室)繳交現金或至郵局劃撥(戶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4200-1),取據後至本公司招標文件領取地點領標。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7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1室
其他: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公司另訂有財物採購契約範本,其要項及內容係參照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擬訂。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招標文件及預算皆無編列及訂定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
(2)投標廠商應檢附具有製作防偽辨識能力之證明文件或切結書。
(3)投標廠商如為本公司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應檢附具有製作防偽辨識能力之證明文件或切結書。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左列資格項目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如為本公司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以本公司於開標前查詢結果為準,投標廠商免附相關證明文件。
其他:附加說明
【履約期限:廠商應於決標之日起,二年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本案採分批驗收,分批交貨之方式:
一、第1批:
(一)廠商應自決標次日起10個工作天內,全部打樣完成(含防偽設計)送本公司郵務處業務發展科校稿核定,條碼部分另送本公司集郵處票券科測試核定。
(二)樣稿經核定後,廠商應於本公司交貨通知【附第1批訂購單(含各局訂製數量及週轉備用量,但週轉備用量部分由本公司另行通知交貨)】到達次日起12個工作天內製作完成履約標的,並通知本公司辦理廠驗;經驗收合格後,依下列方式交貨:
1.各局訂製數量:廠商應於驗收合格之次日起21個工作天內,完成交貨。
2.週轉備用量:廠商應於本公司集郵處票券科交貨通知到達之次日起3個工作天內完成交貨,逾交貨期限,依契約第12條第1款第1目計算逾期違約金。
3.廠商提供之防偽辨識工具(例如:防偽片),應於第1批各局訂製數量交貨時,依(採購規範附件1)配發詳情表配送完畢。
二、第2批以後:
(一)自本公司通知第1批交貨之次月起,本公司每月20日以後,將次批之交貨通知【附該批訂購單(含各局訂製數量及週轉備用量)】通知廠商。
(二)廠商應於本公司每批交貨通知到達次日起12個工作天內製作完成履約標的,並通知本公司辦理廠驗;經驗收合格後,依第1批規定之方式進行交貨。
【規格洽詢單位】集郵處/電話:(02)26261226-24/聯絡人:余德松先生。
◎其餘未盡事宜詳本案招標文件。
【注意事項】
在截止投標期限前請廠商隨時上網留意本案招標公告之變更、補充及釋疑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