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william11051105@mail.post.gov.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22.以轉售或供生產銷售目的之財物或服務之採購。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22.以轉售或供生產銷售目的之財物或服務之採購。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期滿前本公司參考履約情況,經與得標廠商協議後,得依原契約條件、價款續約或重新辦理議價後續約1次1年,以1次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臺幣100元整。請先至本公司出納科(10603臺北市大安區愛國東路216號912室)繳交現金或至郵局劃撥(戶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4200-1),取據後至本公司招標文件領取地點領標。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5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1室採購科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公司另訂有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其要項及內容係參照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擬訂。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招標文件及預算皆無編列訂定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第一項至第七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第八項、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請依招標個案聲明事項及附註說明註記】。)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如為本公司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以本公司於開標前查詢結果為準,投標廠商免付相關證明文件。左列資格項目附加說明
其他:附加說明
一、送樣與核定:
(一)活頁集郵卡及簡目卡:
1.廠商應自本公司核定版面通知到達次日起4個工作天內製作數位樣1式2份送本公司核定。如需重新打樣,應依本公司意見修改,並於本公司通知到達次日起2個工作天內再送樣(如星期一通知退稿,星期三回稿;星期四退稿,隔週星期一回稿,餘類推),至本公司核定為止。
2.廠商應自本公司核定數位樣通知到達次日起8個工作天內,依核定數位樣製作「貼好護郵袋」正式樣1式2份送核。如因本公司業務需求,廠商應依本公司指定日期交付正式樣。如須重新打樣,應依本公司意見修改,並於本公司通知到達之次日起3個工作天內再送樣(如星期一通知退稿,星期四回稿;星期四退稿,隔週星期二回稿,餘類推),至本公司核定為止。核定後,交付廠商1份,憑以開印,並作為驗收依據。
3.每批送樣逾前述所訂期限,依契約第13條規定計罰逾期違約金;數位樣及正式樣打樣送核次數合計各逾3次仍未達本公司要求者,自第3次退件之次日起,除依契約第13條規定計罰逾期違約金外,本公司並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本公司如受有損害並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惟可歸責於本公司之情形不計入前述期限或次數。
(二)護郵袋: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5個工作天內,提供樣本2份,並檢附護郵袋產地證明、進口證明,送本公司(集郵處票券科)核定後始可製作。如樣本未合規定須於收到退稿次日起5個工作天內重新送樣,至本公司核定為止。逾前述所定期限,除依契約第13條規定計罰逾期違約金外,如送樣次數逾3次者,本公司並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二、交貨及驗收:
(一)本公司將分別由集郵處票券科通知每批製作數量及設計科通知領取核定正式樣,自兩者通知皆到達次日起依下列時間一批交貨,全數交清。
1.活頁集郵卡暨加貼護郵袋:20個工作天內完成。
2.新年郵票小全張樣張及賀歲版專用之活頁集郵卡暨加貼護郵袋:14個
工作天內完成。
3.燙金簡目卡:10 個工作天內完成。
4.年度簡目卡:8 個工作天內完成。
5.本公司因業務需要得要求廠商分批提前交貨。
6.需追加製作部分,廠商應自本公司通知(傳真或電子郵件)到達之次日
起15個工作天內完成。
7.如發生非可歸責於廠商之遲延狀況,本公司又因業務急需而需請廠商
加工趕製時,廠商應配合本公司分批提前交貨,不受前述時效規定
限制。
(二)如該批數量,因廠商因素,致未於本公司發售日期前8個工作天完成交貨並驗收合格,除依契約第13條規定按日計罰逾期違約金至數量補足外,並按該批價金80%計罰違約金,以預估契約價金總額20%為上限。本公司如受有損害,並得另行請求賠償。
(三)交貨地點:本公司集郵處票券科 (地址:251036新北市淡水區崁頂二路250號2樓)或指定地點。
(四)廠商所製成品須嚴格檢查,瑕疵品應徹底剔除並銷毀。廠商所交之成品如有短缺或瑕疵,廠商應自本公司通知到達之次日起10個工作天內無條件補足,不良率(該批不良品張數÷該批印製總張數)及計罰比率(以該批價金計算)分級如下:不良率逾2%,在3%以下,計罰3%;不良率逾3%,在4%以下,計罰4%;即不良品比率每增加1%,增罰1%,以此類推計罰至20%為上限。如逾前述所定期限者,依契約第13條規定按日計罰逾期違約金至數量補足為止。
【注意事項】在截止投標期限前請廠商隨時上網留意本案招標公告之變更、補充及釋疑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