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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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自決標次日起6個月內,本公司得依原契約規範條件及價款增購履約標的,增購數量以5,000本為限;增購數量如未達預估或未辦理增購,得標廠商不得因此要求本公司賠償或補償。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1室(採購科)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售價:新臺幣100元整,請先至本公司出納科(106403臺北市大安區愛國東路216號912室)繳交現金或至郵局劃撥(戶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4200-1),取據後至本公司招標文件領取地點領標。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5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1室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公司另訂有財物採購契約範本,其要項及內容係參照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擬訂。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第一項至第七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第八項、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請依招標個案聲明事項及附註說明註記】。)
(2).投標廠商如為本公司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以本公司於開標前查詢結果為準,投標廠商免付相關證明文件。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如為本公司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以本公司於開標前查詢結果為準,投標廠商免付相關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履約期限】
一、打樣:
(一) 廠商應於決標後,向本公司集郵處設計科簽領完稿光碟,供輸出打樣及印製之用(用畢須退還本公司集郵處簽收保管)。
(二) 數位樣審查:
1.廠商應於決標之次日起5個工作天內,製作彩色數位樣2份送本公司審查。打樣未合規定時,應依本公司意見修改,於退稿之次日起2個工作天內(如星期一退稿,星期三回稿;星期四退稿,隔週星期一回稿,餘類推)重新打樣送核,送樣逾期2個工作日視為重新打樣1次。
2.除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外,重新打樣送核次數達2次仍未能改正者,自收到第3次退件之次日起,除依契約第13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本公司並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沒收保證金。
(三) 正式樣審查:
1.廠商應於本公司數位樣審查通過通知到達之次日起8個工作天內,製作正式樣(須為精裝書型)2份送本公司審查。未通過審查時,應依本公司意見修改,於收到退稿之次日起3個工作天內重新打樣送核,送樣逾期3個工作日視為重新打樣1次。
2.除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外,重新打樣送核次數達2次仍未能改正者,自收到第3次退件之次日起,除依契約第13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本公司並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沒收保證金。
二、交貨期限:
(一) 廠商應於本公司核定樣通知(含核定樣)到達次日起30個工作天內完工(請於核定樣通知到達次日起15個工作天內先送交2份成品至本公司集郵處),並通知本公司派員到廠驗收(廠驗地點限於臺灣本島境內)。
(二) 俟驗收合格並接獲本公司通知開始配送之次日起3個工作天內,依本契約附件3(含2個附表)之指定地點及數量完成交貨,送貨前先與收件單位聯繫確認送貨日期、地點及數量。本公司得依實際需要變更或調整各送貨地址、數量及聯絡人等,並於配送前通知廠商。
(三) 交貨日期認定:
1.實際交貨日期及數量應以交貨至收件單位簽收單回條所載為準,其運送費用由廠商負擔。
2.簽收單回條:應載明單位名稱、交貨數量、收件人姓名及簽收日期。交貨時如廠商未依約檢附正確且數量齊全之簽收單回條,視同未交貨,並以補齊之日為交貨日期。
3.廠商完工或交貨如有逾期,每逾期1日依契約第13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
三、若使用同等品應於決標次日起2日(工作天)內,檢附同等品之樣品、廠牌、價格、效益、標準或特性比較表等相關資料,供本公司審查,審查核可後方可使用。若價格較高者,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或延長履約期限,若價格較低者並應減價。
【其他注意事項】
1.在截止投標期限前請廠商隨時上網留意本案招標公告之變更、補充及釋疑公告。
2.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本公司通知再行提出。(透過政府電子採購網加值方案線上瀏覽招標文件之廠商,請務必確實領標並依規定檢附/提出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3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不得自同一電腦、資訊器材或同一網路位址(IP)電子領標或投標,如有自同一電腦、資訊器材或同一網址電子領標或投標情形,本公司得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各該款情形後處理。.
★其餘未盡事宜詳本案招標文件。
★
規格洽詢單位
本公司集郵處 電話:(02)23921310#2481陳映彣 小姐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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