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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公司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就得標廠商在契約內所提供之各項服務,保留後續擴充之權利,並得以原契約價格為上限重新議價後續約,續約1次2年,以1次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1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售價:新臺幣100元整。請先至本公司出納科(106403臺北市大安區愛國東路216號912室)繳交現金或至郵局劃撥(戶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4200-1),取據後至本公司招標文件領取地點領標。
二、規格洽詢:資訊處 電話:(02)23921310-3820 聯絡人:莊淑雯 小姐。
三、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公司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對廠商疑義之處理結果,如有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廠商就變更內容請求釋疑之期限,自更正公告刊登日起算至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之四分之一日止。
四、在截止投標期限前,請廠商隨時上網留意本案招標公告之變更、補充及釋疑公告。
五、另本採購案之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補充說明如下:
(一)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
(二)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
(三)投標廠商如為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
(四)以上(一)至(三)本公司於開標前查詢結果為準,投標廠商免付相關證明。
六、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本公司通知再行提出。(透過政府電子採購網加值方案線上瀏覽招標文件之廠商,請務必確實領標並依規定檢附/提出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七、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不得自同一電腦、資訊器材或同一網路位址(IP)電子領標或投標,如有自同一電腦、資訊器材或同一網址電子領標或投標情形,本公司得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各該款情形後處理。
八、履約期限:詳契約書稿第7條規定: 自決標次日起至工作說明書審查合格次日起2年。
九、其餘未盡事宜詳本案招標文件。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5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經審酌採購性質為保障本公司權益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1室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日起至工作說明書審查合格次日起2年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公司另訂有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其要項及內容係參照主管機關(參照工程會112.7.11資訊契約範本)訂定之範本擬訂。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本國廠商:應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
(2)外國廠商:外國所在地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本採購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完成履約事項:須檢附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證明文件。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
3.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
4.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5.應為電腦或資訊相關同業公會會員,並提供有效之會員證明。(投標廠商為外國廠商者,得免附具。)
6.依行政院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第1款,廠商執行本專案業務之相關程序及環境,應通過第三方驗證或具備完善之資通安全管理措施,廠商應檢附「通過第三方驗證之證明文件或廠商資通安全管理措施聲明書」(請填寫招標規範附件2)。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1.依行政院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第1款,廠商執行本專案業務之相關程序及環境,應通過第三方驗證或具備完善之資通安全管理措施,廠商應檢附「通過第三方驗證之證明文件或廠商資通安全管理措施聲明書」(請填寫招標規範附件2)。
2.並詳附加說明五
附加說明
一、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106409台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樓301室。
領取方式:(1)至本公司勞安處採購科領取。(2)通訊領標者,請於信封上註明領標案號並附回郵信封貼足郵資(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採限時掛號或快捷,以便於領標截止前寄達本公司勞安處採購科)並檢附購買標單費用劃撥收據。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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