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2-3-197 已決標公告

長型便利箱等3種紙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決標日:112/12/20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永豐餘工業用紙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廠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30,032,258
原始預算
$ 33,000,000
底價金額
$ 30,450,000
決標折數
98.63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代碼 3.15.83
標的分類 財物類 32 - 紙漿,紙及紙產品;印刷品及相關的商品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余美珍
聯絡電話 (02)23921310#2316
機關代碼 3.15.83
單位名稱 勞工安全衛生處
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
聯絡人 余美珍
聯絡電話 (02)23921310#2316
傳真號碼 (02)23576670
電子郵件信箱 jane51@mail.post.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22.以轉售或供生產銷售目的之財物或服務之採購。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22.以轉售或供生產銷售目的之財物或服務之採購。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22.以轉售或供生產銷售目的之財物或服務之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2/12/14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3元
總計 73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1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臺幣100元整現金。請先至本公司出納科(106臺北市大安區愛國東路216號912室繳交)繳交現金或至郵局劃撥(戶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4200-1),取據後至本公司招標文件領取地點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12/19 17:00
開標時間 112/12/20 15:30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7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165萬元整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1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詳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公司另訂有財物採購契約範本,其要項及內容係參照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擬訂。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招標文件及預算無編列及訂定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第一項至第七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第八項、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請依招標個案聲明事項及附註說明註記】。)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具有製作防偽印刷設計及辦識能力之證明文件或切結書。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左左投標廠商如為本公司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以本公司於開標前查詢結果為準,投標廠商免付相關證明文件。列資格項目附加說明列資格項目附加說明
其他:附加說明 【規格洽詢單位】集郵處 電話:(02)26261226-24 聯絡人:余德松 【履約期限】分批交貨。 第1批: 1.廠商應自決標次日起10個工作天內,全部打樣完成(含防偽設計)送本公司郵務處業務發展科校稿核定,條碼部分另送本公司集郵處票券科測試核定。前述校稿或條碼測試核定不符時,應自本公司將原樣稿退回廠商次日起4個工作天內,重新打樣並送達本公司校稿或測試;打樣送核次數逾3次者,本公司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沒收保證金,本公司如受有損害,並得另行請求賠償。逾前述所訂期限者,按逾期日曆天數,每日計罰逾期違約金新臺幣2,000元整。 2.樣稿經核定後,廠商應於本公司交貨通知【附第1批訂購單(含各局訂製數量及週轉備用量,但週轉備用量部分由本公司另行通知交貨)】到達次日起12個工作天內製作完成履約標的,並通知本公司辦理廠驗;經驗收合格後,依下列方式交貨: (1) 各局訂製數量:廠商應於驗收合格之次日起21個工作天內,完成交貨。 (2) 週轉備用量:廠商應於本公司集郵處票券科交貨通知到達之次日起3個工作天內完成交貨,逾交貨期限,依契約第12條第1款第1目計算逾期違約金。 3.廠商提供之防偽辨識工具(例如:防偽片),應於第1批各局訂製數量交貨時,依(採購規範附件1)配發詳情表配送完畢。 第2批以後: 1.自本公司通知第1批交貨之次月起,本公司每月20日以後,將次批之交貨通知【附該批訂購單(含各局訂製數量及週轉備用量)】通知廠商。 2.廠商應於本公司每批交貨通知到達次日起12個工作天內製作完成履約標的,並通知本公司辦理廠驗;經驗收合格後,依第1批規定之方式進行交貨。 驗收時,履約標的均以本規範及核定樣稿為準 本公司如因業務需要,得增加或調整交貨批次,廠商應予配合。 1.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本公司通知再行提出。 2.有意投標廠商,請於截止投標前隨時留意是否有變更招標公告。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15.83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余美珍
聯絡電話
(02)23921310#2316
機關代碼
3.15.83
單位名稱
勞工安全衛生處
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
聯絡人
余美珍
聯絡電話
(02)23921310#2316
傳真號碼
(02)23576670
電子郵件信箱
jane51@mail.post.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22.以轉售或供生產銷售目的之財物或服務之採購。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22.以轉售或供生產銷售目的之財物或服務之採購。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22.以轉售或供生產銷售目的之財物或服務之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2/12/14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3元
總計
73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1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臺幣100元整現金。請先至本公司出納科(106臺北市大安區愛國東路216號912室繳交)繳交現金或至郵局劃撥(戶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4200-1),取據後至本公司招標文件領取地點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12/19 17:00
開標時間
112/12/20 15:30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7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165萬元整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1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詳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公司另訂有財物採購契約範本,其要項及內容係參照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擬訂。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招標文件及預算無編列及訂定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第一項至第七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第八項、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請依招標個案聲明事項及附註說明註記】。)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具有製作防偽印刷設計及辦識能力之證明文件或切結書。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左左投標廠商如為本公司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以本公司於開標前查詢結果為準,投標廠商免付相關證明文件。列資格項目附加說明列資格項目附加說明
其他:附加說明
【規格洽詢單位】集郵處 電話:(02)26261226-24 聯絡人:余德松 【履約期限】分批交貨。 第1批: 1.廠商應自決標次日起10個工作天內,全部打樣完成(含防偽設計)送本公司郵務處業務發展科校稿核定,條碼部分另送本公司集郵處票券科測試核定。前述校稿或條碼測試核定不符時,應自本公司將原樣稿退回廠商次日起4個工作天內,重新打樣並送達本公司校稿或測試;打樣送核次數逾3次者,本公司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沒收保證金,本公司如受有損害,並得另行請求賠償。逾前述所訂期限者,按逾期日曆天數,每日計罰逾期違約金新臺幣2,000元整。 2.樣稿經核定後,廠商應於本公司交貨通知【附第1批訂購單(含各局訂製數量及週轉備用量,但週轉備用量部分由本公司另行通知交貨)】到達次日起12個工作天內製作完成履約標的,並通知本公司辦理廠驗;經驗收合格後,依下列方式交貨: (1) 各局訂製數量:廠商應於驗收合格之次日起21個工作天內,完成交貨。 (2) 週轉備用量:廠商應於本公司集郵處票券科交貨通知到達之次日起3個工作天內完成交貨,逾交貨期限,依契約第12條第1款第1目計算逾期違約金。 3.廠商提供之防偽辨識工具(例如:防偽片),應於第1批各局訂製數量交貨時,依(採購規範附件1)配發詳情表配送完畢。 第2批以後: 1.自本公司通知第1批交貨之次月起,本公司每月20日以後,將次批之交貨通知【附該批訂購單(含各局訂製數量及週轉備用量)】通知廠商。 2.廠商應於本公司每批交貨通知到達次日起12個工作天內製作完成履約標的,並通知本公司辦理廠驗;經驗收合格後,依第1批規定之方式進行交貨。 驗收時,履約標的均以本規範及核定樣稿為準 本公司如因業務需要,得增加或調整交貨批次,廠商應予配合。 1.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本公司通知再行提出。 2.有意投標廠商,請於截止投標前隨時留意是否有變更招標公告。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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