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2-3-156 已決標公告

印製中華郵政民國113年月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決標日:112/08/01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中華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6,080,880
原始預算
$ 6,350,749
底價金額
$ 6,140,000
決標折數
99.04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代碼 3.15.83
標的分類 財物類 32 - 紙漿,紙及紙產品;印刷品及相關的商品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張嘉純
聯絡電話 (02)23214311#2367
機關代碼 3.15.83
單位名稱 勞工安全衛生處
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
聯絡人 張嘉純
聯絡電話 (02)23214311#2367
傳真號碼 (02)23969290
電子郵件信箱 covy1130@mail.post.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22.以轉售或供生產銷售目的之財物或服務之採購。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22.以轉售或供生產銷售目的之財物或服務之採購。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22.以轉售或供生產銷售目的之財物或服務之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自決標次日起6個月內,甲方得依原契約規範條件及價款增購履約標的,增購數量以5萬本為限;增購數量如未達預估或未辦理增購,乙方不得因此要求甲方賠償或補償。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2/08/0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3元
總計 73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1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售價:新臺幣100元整,請先至本公司出納科(10603臺北市大安區愛國東路216號912室)繳交現金或至郵局劃撥(戶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4200-1),取據後至本公司招標文件領取地點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08/14 17:00
開標時間 112/08/15 10:00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7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31萬元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1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其他
履約期限 詳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公司另訂有財物採購契約範本,其要項及內容係參照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擬訂。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第一項至第七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第八項、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請依招標個案聲明事項及附註說明註記】。)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如為本公司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以本公司於開標前查詢結果為準,投標廠商免付相關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履約期限】 一、 (一) 得標廠商(以下簡稱廠商)應於決標後向本公司集郵處設計科簽領完稿光碟,供輸出打樣及印製之用,用畢須退還本公司集郵處簽收保管。 (二) 數位樣審查: 1.廠商應於決標之次日起3個工作天內,製作彩色數位樣2份送本公司審查。未通過審查時,應依本公司意見修改,於收到退稿之次日起2個工作天內(如星期一退稿,星期三回稿;星期四退稿,隔週星期一回稿,餘類推)重新打樣送核。 2.除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外,重新打樣送核次數達2次仍未能改正者,自收到第3次退件之次日起,除依契約第13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本公司並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沒收保證金。 (三) 正式樣審查: 1.廠商應於本公司數位樣審查通過通知到達之次日起5個工作天內,製作正式樣2份送本公司審查。未通過審查時,應依本公司意見修改,於收到退稿之次日起3個工作天內重新打樣送核。 2.除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外,重新打樣送核次數達2次仍未能改正者,自收到第3次退件之次日起,除依契約第13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本公司並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沒收保證金。 二、交貨期限 (一) 廠商應於本公司核定樣通知(含核定樣)到達次日起35個工作天內完工(請於核定樣通知到達次日起15個工作天內先送交2份成品至本公司集郵處),並通知本公司派員到廠驗收(廠驗地點限於臺灣本島境內)。 (二) 俟驗收合格並接獲本公司通知開始配送之次日起7個工作天內,依本契約附件3(含7個附表)之指定地點及數量完成交貨,送貨前先與收件單位聯繫確認送貨日期、地點及數量。本公司得依實際需要變更或調整各送貨地址、數量及聯絡人等,並於配送前通知廠商。 (三) 交貨日期認定: 1.實際交貨日期及數量應以交貨至收件單位簽收單回條所載為準,其運送費用由廠商負擔。 2.簽收單回條:應載明單位名稱、交貨數量、收件人姓名及簽收日期。交貨時如廠商未依約檢附正確且數量齊全之簽收單回條,視同未交貨,並以補齊之日為交貨日期。 3.廠商完工或交貨如有逾期,每逾期1日依契約第13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 【其他注意事項】 1.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本公司通知再行提出。 2.有意投標廠商,請於截止投標前隨時留意是否有變更招標公告。 3.其他未盡事宜詳本案招標文件。
規格洽詢單位 本公司集郵處 電話:(02)23921310#2481 陳映彣 小姐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2/08/14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15.83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張嘉純
聯絡電話
(02)23214311#2367
機關代碼
3.15.83
單位名稱
勞工安全衛生處
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
聯絡人
張嘉純
聯絡電話
(02)23214311#2367
傳真號碼
(02)23969290
電子郵件信箱
covy1130@mail.post.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22.以轉售或供生產銷售目的之財物或服務之採購。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22.以轉售或供生產銷售目的之財物或服務之採購。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22.以轉售或供生產銷售目的之財物或服務之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自決標次日起6個月內,甲方得依原契約規範條件及價款增購履約標的,增購數量以5萬本為限;增購數量如未達預估或未辦理增購,乙方不得因此要求甲方賠償或補償。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2/08/0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3元
總計
73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1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售價:新臺幣100元整,請先至本公司出納科(10603臺北市大安區愛國東路216號912室)繳交現金或至郵局劃撥(戶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4200-1),取據後至本公司招標文件領取地點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08/14 17:00
開標時間
112/08/15 10:00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7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31萬元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1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其他
履約期限
詳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公司另訂有財物採購契約範本,其要項及內容係參照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擬訂。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第一項至第七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第八項、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請依招標個案聲明事項及附註說明註記】。)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如為本公司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以本公司於開標前查詢結果為準,投標廠商免付相關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履約期限】 一、 (一) 得標廠商(以下簡稱廠商)應於決標後向本公司集郵處設計科簽領完稿光碟,供輸出打樣及印製之用,用畢須退還本公司集郵處簽收保管。 (二) 數位樣審查: 1.廠商應於決標之次日起3個工作天內,製作彩色數位樣2份送本公司審查。未通過審查時,應依本公司意見修改,於收到退稿之次日起2個工作天內(如星期一退稿,星期三回稿;星期四退稿,隔週星期一回稿,餘類推)重新打樣送核。 2.除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外,重新打樣送核次數達2次仍未能改正者,自收到第3次退件之次日起,除依契約第13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本公司並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沒收保證金。 (三) 正式樣審查: 1.廠商應於本公司數位樣審查通過通知到達之次日起5個工作天內,製作正式樣2份送本公司審查。未通過審查時,應依本公司意見修改,於收到退稿之次日起3個工作天內重新打樣送核。 2.除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外,重新打樣送核次數達2次仍未能改正者,自收到第3次退件之次日起,除依契約第13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本公司並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沒收保證金。 二、交貨期限 (一) 廠商應於本公司核定樣通知(含核定樣)到達次日起35個工作天內完工(請於核定樣通知到達次日起15個工作天內先送交2份成品至本公司集郵處),並通知本公司派員到廠驗收(廠驗地點限於臺灣本島境內)。 (二) 俟驗收合格並接獲本公司通知開始配送之次日起7個工作天內,依本契約附件3(含7個附表)之指定地點及數量完成交貨,送貨前先與收件單位聯繫確認送貨日期、地點及數量。本公司得依實際需要變更或調整各送貨地址、數量及聯絡人等,並於配送前通知廠商。 (三) 交貨日期認定: 1.實際交貨日期及數量應以交貨至收件單位簽收單回條所載為準,其運送費用由廠商負擔。 2.簽收單回條:應載明單位名稱、交貨數量、收件人姓名及簽收日期。交貨時如廠商未依約檢附正確且數量齊全之簽收單回條,視同未交貨,並以補齊之日為交貨日期。 3.廠商完工或交貨如有逾期,每逾期1日依契約第13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 【其他注意事項】 1.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本公司通知再行提出。 2.有意投標廠商,請於截止投標前隨時留意是否有變更招標公告。 3.其他未盡事宜詳本案招標文件。
規格洽詢單位
本公司集郵處 電話:(02)23921310#2481 陳映彣 小姐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2/08/14 17:00
登入查看機關分析
登入 / 註冊
延伸閱讀
暫無相關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