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tsao659591@mail.post.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409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1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臺幣100元。請先至本公司出納科(106403臺北市大安區愛國東路216號912室)繳交現金或至郵局劃撥 (戶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4200-1號),取據後至本公司招標文件領取地點領標。
開標地點
106409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樓305室(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409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1室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公司另訂有財物採購契約範本,其要項及內容係參照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擬定。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左列資格項目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如為本公司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以本公司於開標前查詢結果為準,投標廠商免付相關證明。)
其他:附加說明
一、履約期限:
交貨物料,一次交清。
得標廠商應於決標之次日起8工作天內,依本規範各製作2束樣品送本公司郵務處作業管理科核樣後始可量產,如核樣不合格,須於本公司通知到達之次日起5工作天內,再送2束樣品至本公司郵務處作業管理科核樣,樣品送核定或再送核定逾期,每日計罰新臺幣10,560元違約金,樣品送核樣,因可歸責於得標廠商之事由,改正次數逾2次者,第3次起每次計罰契約價金總額3%之違約金外,本公司並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但改正之事由可歸責於本公司者,不計入改正次數。核定樣品並作為嗣後驗收之依據,得標廠商應於收到本公司核定樣品合格通知到達之次日起90日內1次交貨完畢。
【以上天(日)數除另有載明以工作天計算外,均以日曆天(依契約第7條第3款規定)計算】
1.本案不允許大陸地區產品或勞務投標。
2.減價方式採到場減價;未到場者,視同放棄。地點: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樓305室(開標室)
3.有意投標廠商,請於截止投標前,隨時留意是否有變更招標公告。
※規格洽詢單位:郵務處作業管理科 電話:(02)23921310-2326 聯絡人:楊東如
※交貨洽詢單位:勞安處物料管理科 電話:(02)22171097 聯絡人:呂郭明真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