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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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公司如因業務需要得於決標次日起2年內,經雙方同意後,依原契約規範條件及原契約價格為上限,議價增購不逾本案契約價金總額100%之標的物,裝設於各地郵局。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1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價:新臺幣100元整,請先至本公司出納科(10603臺北市大安區愛國東路216號912室)繳交現金或至郵局劃撥(戶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4200-1),取據後至本公司招標文件領取地點領標。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5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1室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公司另訂有財物採購契約範本,其要項及內容係參照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擬訂。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本國廠商:應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註:為因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之規定,投標廠商得透過經濟部(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相關證明資料,並得列印該等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外國廠商:
*外國所在地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本採購必須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完成履約事項,於投標時須檢附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證明文件。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廠商信用之證明。
5.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曾完成中央銀行或銀行業(不含信用合作社、農會、漁會、各銀行分行或營業部)點鈔機之製
造、供應或承做之契約證明文件及驗收或結案文件影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履約期限:
一、乙方應於決標之次日起30日內,於北、中及南部地區成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並出具下列文件供甲方審查。
二、交貨期限:乙方應於決標之次日起120日內將履約標的(備份維修零件送交甲方勞安處機械修護科)一次完成交貨。履約標的存放於自行備妥之倉庫(須位於臺灣地區)
三、自第1階段驗收合格之次日起100日內,得標廠商應負責將履約標的(不含備份維修零件)運交本公司指定郵局並完成安裝。
【規格洽詢單位】儲匯處/電話:(02)23931261-3333/聯絡人:張清生先生。
◎其餘未盡事宜詳本案招標文件。
**本次更正公告:更正招標文件-投標信封封面紙(資規格、價格封)。**
【注意事項】在截止投標期限前請廠商隨時上網留意本案招標公告之變更、補充及釋疑公告。
*為因應新冠肺炎,本公司進行門禁管制,如發燒或未戴口罩者,均不得入內洽公(含投、開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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