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covy1130@mail.post.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1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臺幣100元整。請先至本公司出納科(臺北市大安區愛國東路216號912室)繳交現金或至郵局劃撥(戶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42001),取據後至本公司招標文件領取地點領標。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5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1室
廠商資格摘要
1.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依據「保險業負責內部稽核業務人員及各部室主管或分公司主管或具有相當核決權限者訓練機構審核原則」規定,申請作為保險業負責內部稽核業務人員及各部室主管或分公司主管或具有相當核決權限者之訓練機構之資格符合證明。
6.其他未盡事宜請詳本案招標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3.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注意事項】
1.投標廠商如為本公司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以本公司於開標前查詢結果為準,投標廠商免付相關證明文件。
2.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本公司通知再行提出。
3.為因應武漢肺炎,本公司進行門禁管制,如發燒或未戴口罩者,均不得入內洽公(含投、開標等)。
4.在截止投標期限前請廠商隨時上網留意本案招標公告之變更、補充及釋疑公告。
5.其他未盡事宜請詳本案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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