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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7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1室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本國廠商:應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
(2)外國廠商:
外國所在地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本採購是否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完成履約事項:
是 (須檢附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證明文件) 。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投標廠商如為本公司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履約期限:圖稿審核及樣本校對、測試:乙方自收到甲方提供樣稿之次日起5工作天內,製作圖稿送甲方審核,自收到甲方確認圖稿通知次日起7工作天內,送15本樣本交由甲方校對並測試。如圖稿審核、樣本校對或測試不合格者,乙方應於甲方退件通知到達之次日起5工作天內,重製圖稿複審、樣本複校或複測試,任一項目改正次數逾2次仍未能合格者,甲方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沒收保證金。分24批交貨,每批25萬本,自甲方樣本校對及測試合格通知到達之次日起,每20日逐批ㄧ次交貨,並於第1批交貨時附交樣本600本。
◎本採購案之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說明如下:
投標廠商如為本公司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以本公司於開標前查詢結果為準,投標廠商免付相關證明文件。
◎其餘未盡事宜詳本案招標文件。
◎為因應新冠肺炎,本公司進行門禁管制,如發燒或未戴口罩者,均不得入內洽公(含投、開標)。
【注意事項】在截止投標期限前請廠商隨時上網留意本案招標公告之變更、補充及釋疑公告。
第1次更正公告:
一、更正投標須知第四(六)2. 原截止投標期限:民國111年5月10日17時00分;更正為截止投標期限:民國111年5月11日17時00分
二、更正投標須知第18點
原開標時間:民國111年5月11日14時30分;修正為民國111年5月12日14時30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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