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資料:機關地址
106 臺北市 大安區 金山南路2段55號
機關資料:聯絡電話
(02)23921310#2385
機關資料:電子郵件信箱
wanyu11003@mail.post.gov.tw
採購資料:標案名稱
111年郵政儲匯業務宣傳影片製作
採購資料: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招標資料: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招標資料: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招標資料: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5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用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1室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臺幣100元。請先至本公司出納科(106403臺北市大安區愛國東路216號912室)繳交現金或至郵局劃撥(戶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4200-1),取據後至本公司招標文件領取地點領標。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投標須知下載
https://web.pcc.gov.tw/tps/QueryTender/query/downloadNoticeDocument?docType=1&pdt=2022-10-04&orgId=3.15.83&cno=111-5-497&seq=01&UpdSq=02
領投開標:截止投標
111/10/17 17:00
領投開標:開標時間
111/10/18 10:00
領投開標: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5室
領投開標: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保障本公司權益
領投開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1室
其他: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其他: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公司另訂有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其要項及內容係參照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111.4.29版)擬訂。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1.具公司登記2.具商業登記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第一項至第七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第八項、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請依招標個案聲明事項及附註說明註記】。)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投標廠商如為本公司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以本公司於開標前查詢結果為準,投標廠商免付相關證明文件。)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規格洽詢單位】馮楷傑 先生 電話:(02)23931261-3840。 1.履約期間: (一)得標廠商(下稱廠商)應自決標日次日起5日內提交腳本。 (二)腳本經本公司審查同意並通知到達之次日起40日內完成初剪(A-copy)影片製作交付本公司審查,廠商須依本公司所提意見調整初剪(A-copy)影片。 (三)調整後之初剪(A-copy)影片須經本公司審查同意,廠商並應於通知到達之次日起14日內,提供完成影片(B-copy)交貨。 2.公告期間請已領標廠商定期上網注意,本公司針對本案招標文件是否有變更或補充。 3.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公司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4.其餘未盡事宜詳本案招標文件。 5.為因應新冠肺炎疫情,本公司進行門禁管制,如發燒或未戴口罩者,均不得入內洽公(含投、開標、決標及評選簡報等)。 6.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本公司通知再行提出。 7.本次(111.10.11)更正投標須知第10點(註:修正與契約附件1招標規範第陸點第2項規定一致)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fetched_at
2022-10-12T11:13:51+08:00
機關地址
106 臺北市 大安區 金山南路2段55號
電子郵件信箱
wanyu11003@mail.post.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用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1室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臺幣100元。請先至本公司出納科(106403臺北市大安區愛國東路216號912室)繳交現金或至郵局劃撥(戶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4200-1),取據後至本公司招標文件領取地點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投標須知下載
https://web.pcc.gov.tw/tps/QueryTender/query/downloadNoticeDocument?docType=1&pdt=2022-10-04&orgId=3.15.83&cno=111-5-497&seq=01&UpdSq=02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5室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保障本公司權益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1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公司另訂有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其要項及內容係參照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111.4.29版)擬訂。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1.具公司登記2.具商業登記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第一項至第七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第八項、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請依招標個案聲明事項及附註說明註記】。)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投標廠商如為本公司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以本公司於開標前查詢結果為準,投標廠商免付相關證明文件。)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規格洽詢單位】馮楷傑 先生 電話:(02)23931261-3840。 1.履約期間: (一)得標廠商(下稱廠商)應自決標日次日起5日內提交腳本。 (二)腳本經本公司審查同意並通知到達之次日起40日內完成初剪(A-copy)影片製作交付本公司審查,廠商須依本公司所提意見調整初剪(A-copy)影片。 (三)調整後之初剪(A-copy)影片須經本公司審查同意,廠商並應於通知到達之次日起14日內,提供完成影片(B-copy)交貨。 2.公告期間請已領標廠商定期上網注意,本公司針對本案招標文件是否有變更或補充。 3.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公司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4.其餘未盡事宜詳本案招標文件。 5.為因應新冠肺炎疫情,本公司進行門禁管制,如發燒或未戴口罩者,均不得入內洽公(含投、開標、決標及評選簡報等)。 6.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本公司通知再行提出。 7.本次(111.10.11)更正投標須知第10點(註:修正與契約附件1招標規範第陸點第2項規定一致)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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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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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郵政儲匯業務宣傳影片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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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類871-廣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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