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1-2-102 已決標公告

111年度愛國大樓及公務車輛清潔維護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決標日:111/02/22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台灣身心障礙人福利促進協會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12,000,000
原始預算
$ 13,828,500
底價金額
$ 12,480,000
決標折數
96.15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代碼 3.15.83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74 - 建築物清潔服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曹浩峯
聯絡電話 (02)23921310#2317
機關代碼 3.15.83
單位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
聯絡人 曹浩峯
聯絡電話 (02)23921310#2317
傳真號碼 (02)23969290
電子郵件信箱 tsao659591@mail.post.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2款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6.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與身心障礙者、慈善機構或受刑人之財物或服務有關而採取之措施。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6.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與身心障礙者、非營利組織或受刑人之貨品或服務有關而採取之措施。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6.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與身心障礙者、慈善機構或受刑人之財物或服務有關而採取之措施。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契約期滿時,如本公司尚未完成接續本案之採購程序,得標廠商應依本契約條件及價款繼續履行本案,最多以3個月為限。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2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11/02/22
原公告日 111/02/18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3元
總計 73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301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臺幣100元。請先至本公司出納科(10603臺北市大安區愛國東路216號912室)繳交現金或至郵局劃撥 (戶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4200-1號),取據後至本公司招標文件領取地點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1/03/10 17:00
開標時間 111/03/11 10:00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307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本公司權益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301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民國111年4月1日起至民國112年3月31日止,為期1年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符合「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供應商品需為「清潔服務」之項目,並應檢附合法設立之證明文件(或列印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優先採購網路資訊平台網站之證明資料代之)。 2.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第一項至第七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第八項、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請依招標個案聲明事項及附註說明註記】。)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如為本公司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以本公司於開標前查詢結果為準,投標廠商免付相關證明文件。 1.本案不允許大陸地區產品或勞務投標。 2.為因應新冠肺炎,本公司進行門禁管制,如發燒或未戴口罩者,均不得入內洽公(含投、開標等)。 3.有意投標廠商,請於截止投標前隨時留意是否有變更招標公告。 4.其他未盡事宜詳本案招標文件。 更正招標文件: 修正投標須知第四點第六款之截標時間、第十八點之開標時間及第四十八點投標廠商之資格第一項第一、二款內容;並刪除附註: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 更正招標公告: 1.截標時間延至111年3月10日17:00時止,開標時間亦延至111年3月11日10:00 2.修正廠商資格摘要第一點 第二次更正招標公告:原採購金額新台幣13,828,500元整修正為新台幣17,285,625元整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1/03/10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15.83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曹浩峯
聯絡電話
(02)23921310#2317
機關代碼
3.15.83
單位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
聯絡人
曹浩峯
聯絡電話
(02)23921310#2317
傳真號碼
(02)23969290
電子郵件信箱
tsao659591@mail.post.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6.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與身心障礙者、慈善機構或受刑人之財物或服務有關而採取之措施。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6.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與身心障礙者、非營利組織或受刑人之貨品或服務有關而採取之措施。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6.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與身心障礙者、慈善機構或受刑人之財物或服務有關而採取之措施。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契約期滿時,如本公司尚未完成接續本案之採購程序,得標廠商應依本契約條件及價款繼續履行本案,最多以3個月為限。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2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11/02/22
原公告日
111/02/18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3元
總計
73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301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臺幣100元。請先至本公司出納科(10603臺北市大安區愛國東路216號912室)繳交現金或至郵局劃撥 (戶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4200-1號),取據後至本公司招標文件領取地點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1/03/10 17:00
開標時間
111/03/11 10:00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307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本公司權益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301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民國111年4月1日起至民國112年3月31日止,為期1年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符合「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供應商品需為「清潔服務」之項目,並應檢附合法設立之證明文件(或列印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優先採購網路資訊平台網站之證明資料代之)。 2.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第一項至第七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第八項、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請依招標個案聲明事項及附註說明註記】。)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如為本公司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以本公司於開標前查詢結果為準,投標廠商免付相關證明文件。 1.本案不允許大陸地區產品或勞務投標。 2.為因應新冠肺炎,本公司進行門禁管制,如發燒或未戴口罩者,均不得入內洽公(含投、開標等)。 3.有意投標廠商,請於截止投標前隨時留意是否有變更招標公告。 4.其他未盡事宜詳本案招標文件。 更正招標文件: 修正投標須知第四點第六款之截標時間、第十八點之開標時間及第四十八點投標廠商之資格第一項第一、二款內容;並刪除附註: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 更正招標公告: 1.截標時間延至111年3月10日17:00時止,開標時間亦延至111年3月11日10:00 2.修正廠商資格摘要第一點 第二次更正招標公告:原採購金額新台幣13,828,500元整修正為新台幣17,285,625元整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1/03/10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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