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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於保固期滿前,經雙方同意得以原契約各項標的物單價為上限,議價再增購總金額不逾本案契約價金總額50%之標的物(含耗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1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臺幣100元。請先至本公司出納科(106403臺北市大安區愛國東路216號912室)繳交現金或至郵局劃撥(戶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4200-1),取據後至本公司招標文件領取地點領標。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5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1室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公司另訂有財物採購契約範本,其要項及內容係參照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擬訂。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110年7月8日第2次更正公告更正內容:招標規範第15頁及第35頁(更正處以紅字標示)。
110年7月6日更正公告更正內容:投標標價清單內容更正。
※履約期限:(一)交貨期限:乙方應於決標次日起70日內將本案標的物一次完成交貨及繳交相關證明文件。(二)安裝期限:乙方應配合甲方於第1階段驗收合格次日起70日內完成本案軟硬體設備安裝作業。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1.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1)本國廠商:應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
(2)外國廠商:
A.外國所在地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B.本採購是否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完成履約事項:
▉是(須檢附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證明文件)。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
3.廠商信用之證明。
4.投標廠商應為電腦或資訊相關同業公會會員,並提供有效之會員證明(投標廠商為外國廠商者,得免附具。)
5.須附投標廠商聲明書。
6.投標廠商應提出切結書,保證得標後,於契約期間能具備充分備品。
(二)特定資格
投標廠商最近5年內(以截止投標日為基準日),曾完成以下實績之財物契約:伺服器及工作站(二者合計)單次契約數量不低於288組(含)之實績,或累計數量實績不低於720組。(出具累計數量實績證明者,請加附清單供核,清單內容含各案之採購機關(構)名稱、數量及累計總數量)。
※投標廠商如為本公司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公告期間請已領標廠商定期上網注意,本公司針對本案招標文件是否有變更或補充。
◎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公司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其餘未盡事宜詳本案招標文件。
◎為因應新冠肺炎疫情,本公司進行門禁管制,如發燒或未戴口罩者,均不得入內洽公(含投、開標、決標及評選簡報等)。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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