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資料: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
機關資料:聯絡電話
(02)23921310分機2315
機關資料:電子郵件信箱
lancer@mail.post.gov.tw
採購資料:標案名稱
購置落地型自動補摺機設備150臺及7年維護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
採購資料: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招標資料: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否
招標資料: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招標資料: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招標資料: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5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409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1室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臺幣100元。請先至本公司出納科(106409臺北市大安區愛國東路216號912室)繳交現金或至郵局劃撥 (戶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4200-1號),取據後至本公司招標文件領取地點領標。
領投開標:截止投標
110/01/20 17:00
領投開標:開標時間
110/01/21 09:00
領投開標:開標地點
106409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5室
領投開標:是否須繳納押標金: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106萬元整
領投開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1室
其他: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remind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本公司另訂有財物採購契約範本,其要項及內容係參照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擬定。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本國廠商:應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
(2)外國廠商:
*外國所在地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本採購須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完成履約事項。
(須檢附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證明文件)。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4.應為電腦或資訊相關同業公(工)會會員,並提供有效之會員證明。(投標廠商為外國廠商者,得免附具。)
5.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其他:附加說明
一、交貨期限:
(一)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7日內將本案封存之自動補摺機1臺及經測試通過後之應用軟體程式,安裝於本公司指定地點並按甲方線上作業模式進行全面軟體程式開發測試。若提供之機器為西元2020年6月1日以後出廠之原廠新品時,得作為交貨之一部分。如未依約定期限提供機器及軟體程式安裝於指定地點,每逾1日計罰違約金新臺幣6,000元整。
(二)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80日內完成前目測試,且提供相關軟體程式及文件(含產生目的程式碼之所有檔案及應用軟體原始程式碼、應用軟體程式執行碼電子檔),否則本公司得逕行解除契約,並沒收保證金。廠商應於測試日15日前,以正式書面通知送達本公司訂定日期辦理測試,同時提供本案相關耗材正確規格,供甲方採購參考,所提供規格如有錯誤致本公司遭受損失,廠商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如未依約定期限完成測試、通知或提供,每逾1日分別計罰違約金新臺幣6,000元整。
(三)廠商應於前目測試合格次日起40日內將本案履約標的一次完成交貨,並出具下列切結書:
1.保證本案履約標的之軟硬體設備均為合法持有,否則應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2.配合依本案履約標的裝置地點之分布地區,於北、中及南部地區成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外國廠商必須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完成履約事項),並附上述各據點地址及聯絡電話。
(四)如交貨期限最後一日為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順延至本公司上班日第一日計算之。
二、安裝期限:廠商應配合本公司於第1階段驗收合格次日起100日內(如遇110年2月3日至110年2月21日春節期間,暫停安裝,且不計入安裝期限)完成本案軟硬體設備安裝作業。
三、得標廠商應自本案第2階段驗收合格次日起,負責提供1年之硬軟體免費保固服務。
四、設備契約保固期滿次日起,完成7年維護。
*
1.於截止投標期間內,請廠商隨時上網留意本案招標公告之變更、補充或釋疑公告。
2.其他未盡事宜詳本案招標文件。
**
招標公告附加說明寫法:
為因應新冠肺炎,本公司進行門禁管制,如發燒或未戴口罩者,均不得入內洽公(含投、開標)。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fetched_at
2021-01-15T10:26:05+08:00
電子郵件信箱
lancer@mail.post.gov.tw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409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1室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臺幣100元。請先至本公司出納科(106409臺北市大安區愛國東路216號912室)繳交現金或至郵局劃撥 (戶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4200-1號),取據後至本公司招標文件領取地點領標。
開標地點
106409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5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1室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remind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本公司另訂有財物採購契約範本,其要項及內容係參照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擬定。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本國廠商:應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 (2)外國廠商: *外國所在地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本採購須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完成履約事項。 (須檢附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證明文件)。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4.應為電腦或資訊相關同業公(工)會會員,並提供有效之會員證明。(投標廠商為外國廠商者,得免附具。) 5.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交貨期限: (一)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7日內將本案封存之自動補摺機1臺及經測試通過後之應用軟體程式,安裝於本公司指定地點並按甲方線上作業模式進行全面軟體程式開發測試。若提供之機器為西元2020年6月1日以後出廠之原廠新品時,得作為交貨之一部分。如未依約定期限提供機器及軟體程式安裝於指定地點,每逾1日計罰違約金新臺幣6,000元整。 (二)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80日內完成前目測試,且提供相關軟體程式及文件(含產生目的程式碼之所有檔案及應用軟體原始程式碼、應用軟體程式執行碼電子檔),否則本公司得逕行解除契約,並沒收保證金。廠商應於測試日15日前,以正式書面通知送達本公司訂定日期辦理測試,同時提供本案相關耗材正確規格,供甲方採購參考,所提供規格如有錯誤致本公司遭受損失,廠商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如未依約定期限完成測試、通知或提供,每逾1日分別計罰違約金新臺幣6,000元整。 (三)廠商應於前目測試合格次日起40日內將本案履約標的一次完成交貨,並出具下列切結書: 1.保證本案履約標的之軟硬體設備均為合法持有,否則應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2.配合依本案履約標的裝置地點之分布地區,於北、中及南部地區成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外國廠商必須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完成履約事項),並附上述各據點地址及聯絡電話。 (四)如交貨期限最後一日為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順延至本公司上班日第一日計算之。 二、安裝期限:廠商應配合本公司於第1階段驗收合格次日起100日內(如遇110年2月3日至110年2月21日春節期間,暫停安裝,且不計入安裝期限)完成本案軟硬體設備安裝作業。 三、得標廠商應自本案第2階段驗收合格次日起,負責提供1年之硬軟體免費保固服務。 四、設備契約保固期滿次日起,完成7年維護。 * 1.於截止投標期間內,請廠商隨時上網留意本案招標公告之變更、補充或釋疑公告。 2.其他未盡事宜詳本案招標文件。 ** 招標公告附加說明寫法: 為因應新冠肺炎,本公司進行門禁管制,如發燒或未戴口罩者,均不得入內洽公(含投、開標)。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openfun_brief_type
公開招標公告
openfun_brief_title
購置落地型自動補摺機設備150臺及7年維護
openfun_brief_category
財物類452-計算機及其零件與配件
openfun_source
https://pcc-api.openfun.app
openfun_original_filename
TIQ-1-52988902
openfun_canonical_filename
TIQ-1-52988902.xml
openfun_record_date
20210114
openfun_tender_api_url
https://pcc-api.openfun.app/api/tender?unit_id=3.15.83&job_number=110-A006
openfun_unit_api_url
https://pcc-api.openfun.app/api/listbyunit?unit_id=3.1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