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9-2-377 已決標公告

郵務送達通知書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決標日:109/07/17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五洲事務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13,788,000
原始預算
$ 15,660,000
底價金額
$ 14,430,000
決標折數
95.55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代碼 3.15.83
標的分類 財物類 32 - 紙漿,紙及紙產品;印刷品及相關的商品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江政原
聯絡電話 (02)23921310#2309
機關代碼 3.15.83
單位名稱 勞工安全衛生處
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
聯絡人 江政原
聯絡電話 (02)23921310#2309
傳真號碼 (02)23969290
電子郵件信箱 j826214@mail.post.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9/06/1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3元
總計 73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1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臺幣100元整現金。請先至本公司出納科(10603臺北市大安區愛國東路216號912室繳交)繳交現金或至郵局劃撥(戶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4200-1),取據後至本公司招標文件領取地點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9/07/16 17:00
開標時間 109/07/17 09:30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5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78萬3,000元整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1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詳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本國廠商:應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註:為因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之規定,投標廠商得透過經濟部(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相關證明資料,並得列印該等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外國廠商: A.外國所在地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B.本採購須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完成履約事項(須檢附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證明文件)。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如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3.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第一項至第七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第八項、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請依招標個案聲明事項及附註說明註記】。)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一、規格洽詢單位:郵務處 電話:(02)23921310-2383 聯絡人:張育豪 交貨洽詢單位:物料管理科 電話:(02)22171097 聯絡人: 吳萬順 二、交貨期限:分2批交貨。(每批9,000箱) 第1批: (1)得標廠商自本公司書面通知到達之次日起5個工作天內,提供樣稿送本公司郵務處投攬管理科校稿,本公司定稿書面通知到達次日起5個工作天內,提供樣品1箱送測試。若校稿不合格應自本公司書面通知到達之次日起5個工作天內再提供樣稿送校稿;若測試不合格應自本公司通知到達之次日起5個工作天內再提供樣品1箱送測試,經測試合格後始得開始印製。 (2)送校稿或測試,改正次數逾2次者,第3次起每次計罰該批契約價金總額3%之違約金,本公司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沒收保證金。但改正之事由可歸責於本公司者,不計入改正次數。 (3)送校稿或測試逾期,每日計罰新臺幣31,320元違約金。 (4)俟本公司測試合格書面通知到達之次日起40日內製妥交貨物料,並通知本公司派員到廠辦理驗收,於驗收合格之次日起7工作天內,按每批交貨詳情表局所、數量逕交各指定郵局。 三、為因應武漢肺炎,本公司進行門禁管制,如發燒或未戴口罩者,均不得入內洽公(含投、開標) 。 第2批:比照第1批規定辦理。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9/07/16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15.83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江政原
聯絡電話
(02)23921310#2309
機關代碼
3.15.83
單位名稱
勞工安全衛生處
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
聯絡人
江政原
聯絡電話
(02)23921310#2309
傳真號碼
(02)23969290
電子郵件信箱
j826214@mail.post.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9/06/1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3元
總計
73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1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臺幣100元整現金。請先至本公司出納科(10603臺北市大安區愛國東路216號912室繳交)繳交現金或至郵局劃撥(戶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4200-1),取據後至本公司招標文件領取地點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9/07/16 17:00
開標時間
109/07/17 09:30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5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78萬3,000元整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1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詳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本國廠商:應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註:為因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之規定,投標廠商得透過經濟部(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相關證明資料,並得列印該等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外國廠商: A.外國所在地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B.本採購須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完成履約事項(須檢附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證明文件)。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如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3.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第一項至第七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第八項、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請依招標個案聲明事項及附註說明註記】。)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一、規格洽詢單位:郵務處 電話:(02)23921310-2383 聯絡人:張育豪 交貨洽詢單位:物料管理科 電話:(02)22171097 聯絡人: 吳萬順 二、交貨期限:分2批交貨。(每批9,000箱) 第1批: (1)得標廠商自本公司書面通知到達之次日起5個工作天內,提供樣稿送本公司郵務處投攬管理科校稿,本公司定稿書面通知到達次日起5個工作天內,提供樣品1箱送測試。若校稿不合格應自本公司書面通知到達之次日起5個工作天內再提供樣稿送校稿;若測試不合格應自本公司通知到達之次日起5個工作天內再提供樣品1箱送測試,經測試合格後始得開始印製。 (2)送校稿或測試,改正次數逾2次者,第3次起每次計罰該批契約價金總額3%之違約金,本公司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沒收保證金。但改正之事由可歸責於本公司者,不計入改正次數。 (3)送校稿或測試逾期,每日計罰新臺幣31,320元違約金。 (4)俟本公司測試合格書面通知到達之次日起40日內製妥交貨物料,並通知本公司派員到廠辦理驗收,於驗收合格之次日起7工作天內,按每批交貨詳情表局所、數量逕交各指定郵局。 三、為因應武漢肺炎,本公司進行門禁管制,如發燒或未戴口罩者,均不得入內洽公(含投、開標) 。 第2批:比照第1批規定辦理。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9/07/16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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