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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ㄧ)自決標次日起3年內,本公司如因業務需要,得以原契約規範(含5年維護),並參考得標廠商履約情況,經雙方協議按原契約履約標的物各項單價續約增購或以原契約履約標的物各項單價為上限重新議價後辦理增購,後續擴充增購之總金額以不逾原預算金額3倍為上限,增購數量或金額如未達預估數或未辦理增購,得標廠商不得因此要求本公司賠償或補償。
(二)本案維護契約期滿時,如本公司尚未完成接續本案維護服務之採購程序,得標廠商應依維護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1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臺幣100元整。請先至本公司出納科(臺北市大安區愛國東路216號912室)繳交現金或至郵局劃撥(戶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42001),取據後至本公司招標文件領取地點領標。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5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1室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本國廠商:應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註:為因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之規定,投標廠商得透過經濟部(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相關證明資料,並得列印該等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外國廠商:
A.外國所在地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B.本採購是否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完成履約事項:是(須檢附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證明文件) 。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如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3.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聲明書中第一項至第十項及第十三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45日內提供實機機構設計供本公司審查,並配合本公司意見修正,最遲應於決標次日起70日內通過本公司審查完成,再進行正式生產製造程序。
二、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75日內提供驗收(廠驗)計畫書,說明各階段驗收規劃(如:驗收項目名稱、規格規範、數量、驗收方式、驗收地點…等),惟不包含驗收時程。
三、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90日內完成前臺櫃載軟體與櫃體設備整合測試,並提供各機器設備所有「零件清單」(含名稱、廠牌或型號、規格、單價、數量)及「系統測試報告書」(含完成SCOM Agent之安裝及病毒碼的安裝測試)。
四、決標次日起120日內,金流卡機應提供4大電子票證至少1家電子票證支付功能;設備採購契約第3階段驗收前,應提供4大電子票證(悠遊卡、一卡通、icash愛金卡、HappyCash有錢卡)支付功能;設備採購契約第5階段驗收前,應提供中華郵政金融卡付款等功能。
(其餘未盡事宜詳本案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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