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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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301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臺幣100元。請先至本公司出納科(10603臺北市大安區愛國東路216號912室)繳交現金或至郵局劃撥 (戶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4200-1號),取據後至本公司招標文件領取地點領標。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307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301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投標廠商聲明書。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
一、履約期限:
(一)圖稿審核及樣本校對、測試:乙方自收到甲方提供樣稿之次日起5日(工作天)內,製作圖稿送甲方審核,自甲方審查合格通知到達次日起5日(工作天)內,送15本樣本交由甲方校對並測試。如圖稿審核、樣本校對或測試不合格者,乙方應於甲方退件通知到達之次日起3日(工作天)內,重製圖稿或樣本複審、複校或複測試,任一項目改正次數逾2次仍未能合格者,甲方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沒收保證金。
(二)乙方未於期限內送甲方審核、校對或測試者,每逾1日計罰新臺幣1,000元整之逾期違約金。
二、交貨期限:自甲方依本條第1款圖稿審核及樣本校對、測試合格通知到達之次日起40日(日曆天)內一次交貨,並附交樣本200本(未包括送審15本樣本)。
三、交貨地點:甲方儲匯處(臺北市大安區愛國東路216號),由乙方自行運交甲方,交寄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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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於截止投標期間內,請廠商隨時上網留意本案招標公告之變更、補充或釋疑公告。
2.其他未盡事宜詳本案招標文件。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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