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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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公司如因業務需要得於決標次日起1年6個月內,經雙方同意後,依原契約規範條
件及原契約價格為上限,議價增購不逾本契約價金總額80%之設備,裝設於各地郵局。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301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臺幣100元。請先至本公司出納科(10603臺北市大安區愛國東路216號912室)繳交現金或至郵局劃撥(戶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4200--1),取據後至本公司招標文件領取地點領標。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305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301室
履約期限
一、決標次日起30日內,於北、中、南地區成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
二、決標次日起120日內將履約標的送達廠商自行備妥倉庫,備份維修零件交本公司勞安處機修科。
三、第1階段驗收合格之次日80日內應負責將履約標的(不含備份維修零件)運交本公司指定郵局安裝。安裝時應妥善調整、校正及指導本公司使用人員操作,並由本公司使用單位簽退完成「點鈔機安裝暨操作訓練報告單」。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一)本國廠商:應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外國廠商:
1.外國所在地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相關文件須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2.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證明文件。
二、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如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三、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證明文件。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外國廠商應出具「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
五、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曾完成銀行業(不含信用合作社、農會、漁會及各銀行之分行)之點鈔機製造、供應或承做契約證明文件及驗收或結案文件影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台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1室。
領取方式:(1)至本公司勞安處採購科領取。(2)通訊領標者,請於信封上註明領標案號並附回郵信封貼足郵資(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採限時掛號或快捷,以便於領標截止前寄達本公司勞安處採購科)並檢附購買標單費用劃撥收據。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_2
售價:新臺幣100元整,請至本公司繳交現金或至郵局劃撥(戶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4200-1)。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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