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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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自決標次日起2年內,本公司得依原契約規範之條件及價款,保有增購不逾550副之權利。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臺幣100元1.至本公司採購科繳款取據或攜帶100元之劃撥收據(戶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4200-1號。),不具名領取。2.通訊領標者,請於信封上註明領標案號並附回郵信封貼足郵資(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採限時掛號或快捷,以便於領標截止前寄達本公司勞安處採購科)並檢附購買標單費用劃撥收據,寄106-03臺北市金山南路2段55號301室,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採購科。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5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1室
廠商資格摘要
1.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如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作太陽眼鏡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作之文件,及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人力及場所之說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履約期限:
1.得標廠商於決標次日起7日內須依評選結果所列眼鏡材質及功能款式提供樣品供本公司審查確認。確樣不合格時,得標廠商應於本公司確樣不合格通知到達次日起10個日曆天內(逾前述期限者,依規範第10點計罰逾期違約金),重新提供樣品,第二次確樣仍未合格者,本公司並得與得標廠商終止或解除契約,確樣次數以2次為限。
2.得標廠商應於確樣簽證之次日起40日曆天內完成製作並通知本公司辦理驗收(廠驗)。
*公告期間請已領標廠商定期上網注意,本公司針對本案招標文件是否有變更或補充。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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