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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cer@mail.post.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301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臺幣100元。請先至本公司出納科(10603臺北市大安區愛國東路216號912室)繳交現金或至郵局劃撥 (戶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4200-1號),取據後至本公司招標文件領取地點領標。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305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301室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本國廠商:應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註:為因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之規定,投標廠商得透過經濟部(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相關證明資料,並得列印該等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外國廠商:a.外國所在地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b.本採購是否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完成履約事項:須檢附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證明文件。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如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特定營業項目: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登記項目有下列任1項皆可:(1)金屬製品製造業。(2)鋼鐵、鋁、銅及鎂基本金屬製造業。(3)機械設備製造業。(4)其他運輸工具製造業。(5)模具製造業。
附加說明
分4批製作、驗收及交貨:
(一)第1批製作、驗收及交貨:決標之次日起90日內製作完成7,180具(含無煞車輪3,780具、煞車輪3,400具)並函知本公司到廠辦理驗收,驗收合格者,自驗收合格通知到達之次日起20日內完成交貨(惟若驗收合格時,廠商代表當場簽收者不另行通知,以下同)。
(二)第2批製作、驗收及交貨:第1批交貨完成,得標廠商接獲本公司通知之次日起180日內製作完成7,180具(含無煞車輪3,780具、煞車輪3,400具)並函知本公司到廠辦理驗收。驗收合格者,自驗收合格通知到達之次日起20日內完成交貨。
(三)第3批製作、驗收及交貨:第2批交貨完成,得標廠商接獲本公司通知之次日起180日內製作完成7,660具(含無煞車輪3,960具、煞車輪3,700具)並函知本公司到廠辦理驗收。驗收合格者,自驗收合格通知到達之次日起20日內完成交貨。
(四)第4批製作、驗收及交貨:第3批交貨完成,得標廠商接獲本公司通知之次日起180日內製作完成7,660具(含無煞車輪3,960具、煞車輪3,700具)並函知本公司到廠辦理驗收。驗收合格者,自驗收合格通知到達之次日起20日內完成交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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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於截止投標期間內,請廠商隨時上網留意本案招標公告之變更、補充或釋疑公告。
2.其他未盡事宜詳本案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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