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chang.hans@mail.post.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3樓301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售價:新臺幣100元整。請先至本公司出納科(10603臺北市大安區愛國東路216號912室)繳交現金或至郵局劃撥(戶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4200-1),取據後至本公司招標文件領取地點領標。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3樓305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3樓301室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一)本國廠商:
應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
(二)外國廠商:
1.外國所在地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必須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完成履約事項,須檢附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證明文件。
二、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如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三、須附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
上述各款規定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四、廠商信用證明中之:「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關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
五、投標廠商於投標時必須出具以上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文件送本公司審查。證明文件如為影印本,本公司保留查驗正本之權利。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履約期限及驗收:
一、得標廠商應先提供10輛樣車及充(換)電設備送至本公司指定之測試地點(測試地點由郵務處提供),並辦妥牌照及契約規定之保險項目,供本公司依下列條件測試,確認合格後再量產:
(一)測試標準載重量:騎乘含載重共160kg。
(二)測試速度:標準載重量時,車速需達40km/hr以上(平面道路)。
(三) 每次測試及改正期限:
1.本公司自得標廠商提供樣車及充(換)電設備送本公司指定之測試地點次日起5日內完成測試;若測試不合格應自本公司通知到達次日起5日內再提供樣車及充(換)電設備送測試。
2.測試不合格通知後再送測試逾期,每日計罰新臺幣1萬元違約金。
3.經2次改正後皆未能符合全部測試條件者,則應予解除契約,本公司不另支付任何費用。
(四)測試合格樣車得納為交車之標的物。
二、樣車測試合格後分2批交貨(各批交貨均應依車輛分配表之數量交付,車輛應製造完妥且相關充電或電池交換設備應建置完成):
第1批交貨期限:決標之次日起50日內。
第2批交貨期限:決標之次日起80日內。
各批均辦理二階段驗收:
(一)第1階段驗收:得標廠商將製造完妥之車輛存放於自行備妥之倉庫(須位於臺灣地區),以正式書面通知本公司辦理第1階段車輛驗收,並於驗收合格次日起5日內將車輛配送至本公司使用單位完成交車,配送地點及數量詳車輛分配表。
(二)第2階段驗收:由本公司使用單位使用1日後填具「電動機車車輛及充(換)電設備安裝驗收單」送交本公司後,再由本公司辦理驗收。
※本案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或其產品或勞務參與。
※其他未盡事宜詳本案招標文件。
※有意投標廠商,請於截止投標前,隨時注意是否有更動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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