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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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公司因業務需要得於決標次日起2年內,得不逾本契約價金總額20%為限增購,得標廠商應以本契約條件及價格承製,各項單價詳如契約附件1價格分析表,並自本公司通知次日起60日內交貨。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3樓301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臺幣100元。1.請先至本公司出納科(台北市大安區愛國東路216號912室)繳交現金或至郵局劃撥 (戶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4200-1號。),取據後至本公司招標文件領取地點不具名領標。2.通訊領標者,請於信封上註明領標案號並附貼足限時掛號或快捷郵件郵資之大型回郵信封及劃撥收據,寄106-03臺北市金山南路2段55號301室,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採購科。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3樓307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3樓301室
履約期限
驗收合格且完成交貨並經本公司確認之日起,由廠商保固2年
廠商資格摘要
1.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1)本國廠商:應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2)外國廠商:外國所在地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如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上述資格文件,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5.其他詳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106.6.1更正公告(投標須知、數量統計表(附件3)及交貨地點表(附件4))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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