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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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為維持便利包供貨正常,自決標次日起1年內,本公司得依本契約之條件及單價,保有增購之權利,得增購之數量不超過70萬只。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301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售價:新臺幣100元整,現場購買或請至郵局劃撥(戶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4200-1)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305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301室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本國廠商:應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已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投標廠商得透過經濟部(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並列印相關證明資料代之。】
(2)外國廠商:應檢附外國所在地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本採購須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完成履約事項,並須檢附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證明文件。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如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3.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
附加說明
【履約期限】
一、校樣:決標次日起10個工作天內打樣送本公司郵務處校稿核定,稿樣核定通過後,得標廠商應於本公司通知到達次日起5個工作天內,將實體樣(含條碼部分)送本公司集郵處票券科測試核定。
二、交貨及驗收:預估分12批交貨,並採先驗收(廠驗)再交貨之方式
1. 第1批:
稿樣核定通過後,得標廠商應於本公司通知到達次日起20個工作天內,依本公司需求統計表數量(含各地郵局訂製量及預估週轉備用量)製作完成履約標的,並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辦理集中廠驗,經驗收合格後,依下列方式交貨:
(1)各地郵局訂製量:驗收合格之次日起5個工作天內完成交貨。
(2)預估週轉備用量:備供各局臨時追加之用,得標廠商應自本公司通知到達次日起5個工作內,依個別指定數量與配送地點交貨;本公司並於驗收合格日起翌月27日前全數完成通知。
2. 第2批以後:
本公司每月於次月需求量確定時,將次月需求統計表(含各地郵局訂製量及預估週轉備用量)通知得標廠商,得標廠商應於本公司通知到達次日起20個工作天內製作完成履約標的,並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辦理集中廠驗,經驗收合格後,依下列方式交貨:
(1) 各地郵局訂製量:驗收合格之次日起5個工作天內完成交貨。
(2) 週轉備用量:得標廠商應自本公司通知到達次日起5個工作天內,依個別指定數量與配送地點交貨;本公司並於驗收合格日起翌月27日前全數完成通知。
*有意投標廠商,請於截止投標前,隨時注意是否有更動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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