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jacky2082@mail.post.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公司因業務需要得於決標次日起2年內,經雙方同意,依原契約規範條件及單價增購本案標的物,增購總金額以本契約價金總額之50%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301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臺幣100元整。請先至本公司出納科(臺北市大安區愛國東路216號912室)繳交現金或至郵局劃撥(戶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42001),取據後至本公司招標文件領取地點領標。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305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301室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之規定,已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投標廠商得透過經濟部(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相關證明資料並列印該資料代之。】
二、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聲明書中第一項至第十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附加說明
ㄧ、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0日(工作天)內製妥樣稿送本公司郵務處作版面核校,128碼B型條碼【06000602】送本公司淡水票券科核校並測試(請先與本公司集郵處票券科聯繫測試事宜);如樣稿未合規定須於退稿次日起4天(工作天)內重新打樣送校,至本公司核定為止。逾上述期限視同交貨逾期,本公司得依契約第12條規定按日計算逾期違約金。重新打樣送校次數逾2次仍未合規定者,本公司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沒收保證金,其無法改正之原因可歸責於廠商者,並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辦理。但逾期未重新打樣送校或逾前述次數仍在決標次日起10日(工作天)內者,不在此限。
二、交貨批數:
1.直式報值信封分5批交貨,首批交貨13萬個,餘2-5批交貨28萬個,採分批交貨,分批付款。在總量不變之下,本公司得依業務需要調整每批交貨數量。
2.本公司於履約標的送達交貨地點後,依據廠商送貨簽收單予以點收;如發現有數量不足或外觀顯有損壞時應即通知廠商改善,以完成改善之日期為交貨日期。惟不能即知之瑕疵則不在此限。
三、預定每批交貨詳情如下:
交貨批次 交貨日期 交貨數量
第1批 106.12.22 13萬個
第2批 107.03.22 28萬個
第3批 107.06.22 28萬個
第4批 107.09.21 28萬個
第5批 107.12.21 28萬個
總計 125萬個
***
1.請於截止投標期間內,密切注意是否有更正公告之情形。
2.其他未盡事宜請詳本案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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