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jikkf3689@mail.post.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台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樓301室。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305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301室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本國廠商:應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註:為因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之規定,投標廠商得透過經濟部(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相關證明資料,並得列印該等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外國廠商:
一、外國所在地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須檢附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證明文件。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如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3.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
附加說明
交貨方式:採分批驗收,分批交貨之方式:
(一)、第1批:
1. 廠商應自決標次日起7個工作天內,全部打樣完成(含防偽設計)送本公司郵務處校稿核定,條碼部分另送本公司集郵處票券科測試核定。前述校稿或條碼測試核定不符時,應自本公司將原樣稿退回廠商次日起4個工作天內,重新打樣並送達本公司校稿;打樣送核次數逾3次者,本公司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本公司如受有損害,並得另行請求賠償。逾前述所訂期限者,按逾期日曆天數,每日計罰逾期違約金新臺幣2,000元整。
2.經核定正確後,廠商應於本公司交貨通知【附第1批訂購單(含各局訂製數量及週轉備用量,但週轉備用量部分由本公司另行通知交貨)】到達次日起12個工作天內製作完成履約標的,並通知本公司辦理廠驗;經驗收合格後,依下列方式交貨:
(1)各局訂製數量:廠商應於驗收合格之次日起21個工作天內,完成交貨。
(2)週轉備用量:本公司集郵處票券科應於本批交貨通知到達日之翌月27日前全數完成通知;廠商則應於本公司交貨通知到達之次日起3個工作天內完成交貨,且至遲應於本批交貨通知到達日之翌月月底前全數完成交貨。
3.廠商提供之防偽辨識工具(例如:防偽片),應於第1批交貨時,依(附件1)配發詳情表配送完畢。
(二)、第2批以後:
1.自本公司通知第1批交貨之次月起,本公司每月20日以後,將次批之交貨通知通知廠商。
2.廠商應於本公司每批交貨通知到達次日起12個工作天內製作完成履約標的,並通知本公司辦理廠驗;經驗收合格後,依第1批規定之方式進行交貨。
(三)、本公司如因業務需要,得增加交貨批次,廠商應予配合。
(四)、廠商應依本公司「各局訂製數量」一次交貨,惟本公司台北、板橋、三重、台中、高雄…等局交貨數量較大時,本公司得要求廠商於驗收合格次日起21個工作天內,分2~5次完成交貨。其他各局因局屋倉儲限制,本公司得調整交貨數量或變更送貨地點(每個點每批送貨總數量至少500只),廠商應予配合。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