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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維護契約期滿時,如本公司尚未完成接續本案維護服務之採購程序,得標廠商應依本案維護契約條件及價款繼續負責進行本案維護服務,最多以6個月為限。其維護費用及延續期間,由雙方依採購法令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301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售價:新臺幣100元整。請先至本公司出納科(10603臺北市大安區愛國東路216號912室)繳交現金或至郵局劃撥(戶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4200-1),取據後至本公司招標文件領取地點領標。
二、履約期間:(1)設備契約:自決標次日起至完成保固期滿為止。
(2)維護契約:設備契約保固期滿次日起5年 。
三、其餘未盡事宜詳本案招標文件。
四、本次(106.5.23)更正「建議書徵求說明書」P9、P18、P22、P35、P49及P54,更正處以紅色字體標註,明細並請參閱電子檔1-3-1.徵求說明書第1次更正說明(106.5.23)。
五、本次(106.6.7)更正「建議書徵求說明書」P13、P42、P23及P56,更正處以紅色字體標註,明細並請參閱電子檔1-3-2.徵求說明書第2次更正說明(106.6.7)。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305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301室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公司另訂有財物採購契約範本,其要項及內容係參照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擬定。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本國廠商:應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註: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外國廠商:
(1)外國所在地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本案必須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完成履約事項,於投標時須檢附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證明文件。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如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3.應為電腦或資訊相關同業公(工)會會員,並提供有效之會員證明。(投標廠商為外國廠商者,得免附具。)
4.投標廠商聲明書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台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1室。
領取方式:(1)至本公司勞安處採購科領取。(2)通訊領標者,請於信封上註明領標案號並附回郵信封貼足郵資(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採限時掛號或快捷,以便於領標截止前寄達本公司勞安處採購科)並檢附購買標單費用劃撥收據。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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