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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契約期滿,得以原契約規範條件並參考履約情況,經雙方協議按原契約價款續約或重新議價後續約,每次1年,以1次為限。重新議價者,其價款得依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之相關類別增減比例調整(增減未達百分之三時不調整),或雙方另行協議以不逾原契約價款為上限後辦理續約。
(二)契約期滿,本公司尚未完成接續本案之採購程序前,得標廠商應依原契約條件價款繼續負責提供本案契約所訂工作,但以不逾3個月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3樓301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臺幣100元。1.劃撥(戶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4200-1號。)2.親至本公司採購科繳款取據。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3樓305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3樓301室
履約期限
自民國106年4月1日起至民國107年3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1.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1)本國廠商:應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外國廠商:
外國所在地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證明文件。
(本採購必須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完成履約事項,於投標時須檢附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證明文件)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如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上述資格文件,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5.其他詳契約書。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親至或附劃撥收據及貼足回郵52元大型信封向台北市金山南路二段55號301室採購科領取。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_2
每份100元。(親至本公司採購科繳費領取或郵政劃撥0004200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
一、履約標的:106年愛國大樓辦公大廈及公務車輛清潔維護。
二、履約地點:台北市愛國東路216號愛國大樓(含前、後棟大樓)。
三、履約期間:自民國106年4月1日起至民國107年3月31日止,為期1年。
四、乙方應指派之工作人數:
乙方每日在甲方之清潔工作人員共23人(含管理人員及副管理人員各1人)。甲方各層樓(7樓除外)前後棟各配置1人負責清潔維護工作,7樓前後棟共配置3人負責清潔工作,乙方工作人員在工作時間內不得兼職本大樓清潔以外之工作,若經發現,按每人每1次計罰違約金新台幣2,000元。
五、乙方應於每日工作時間指派工作人員至甲方指定之工作場所工作,不得遲到或早退,如有遲到或早退者,每人每1小時(含不逾1小時) 計罰違約金新台幣150元。遲到或早退達3小時以上之情形,乙方仍未派人代理,即視為人數不足,依契約第8條第21款第1目計罰。如因甲方業務需要,乙方需配合調整作業時間。管理人員外出時由副管理人員負責代理。
六、乙方應設置簽到(退)簿,供其工作人員簽到(退)之用,以作為支付契約價金之依據。
七、公告期間請已領標廠商定期上網注意本公司針對本案是否有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
八、其餘未盡事宜詳本案招標文件。
九、106.2.3修正本公告廠商資格摘要欄之亂碼文字。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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