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6 臺北市 大安區 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
電子郵件信箱
chang.hans@mail.post.gov.tw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3元
總計
73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3樓301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售價:新臺幣100元整。請先至本公司出納科(10603臺北市大安區愛國東路216號912室)繳交現金或至郵局劃撥(戶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4200-1),取據後至本公司招標文件領取地點領標。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3樓307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6萬9,000元整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3樓301室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
項目 :
分類 :
廠商資格摘要
1.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註:為因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之規定,投標廠商得透過經濟部(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相關證明資料,並得列印該等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如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3.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聲明書中第一項至第十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附加說明
[交貨日期]
第1批: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6工作天內,製妥樣品1捲送本公司儲匯處轉送測試局測試;樣品送測逾期,每逾期1日曆天計罰新臺幣2,760元;如測試不合格須於本公司通知到達之次日起5工作天內再送測試,改正次數逾2次仍未能改正,其無法改正之原因可歸責於得標廠商者,本公司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沒收得標廠商所繳納保證金,得標廠商並應賠償本公司之損失,本公司並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規定辦理。自本公司測試合格通知到達次日起50日曆天內,製妥成品交貨完畢。
第2批:應自本公司通知到達次日起5工作天內,製妥樣品1捲送本公司儲匯處轉送測試局測試;自本公司測試合格通知到達次日起50日曆天內,製妥成品交貨完畢,餘均比照第1批規定辦理。
※本案不允許大陸地區產品或勞務投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交貨日期
第1批: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6工作天內,製妥樣品1捲送本公司儲匯處轉送測試局測試;樣品送測逾期,每逾期1日曆天計罰新臺幣2,760元;如測試不合格須於本公司通知到達之次日起5工作天內再送測試,改正次數逾2次仍未能改正,其無法改正之原因可歸責於得標廠商者,本公司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沒收得標廠商所繳納保證金,得標廠商並應賠償本公司之損失,本公司並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規定辦理。自本公司測試合格通知到達次日起50日曆天內,製妥成品交貨完畢。
第2批:應自本公司通知到達次日起5工作天內,製妥樣品1捲送本公司儲匯處轉送測試局測試;自本公司測試合格通知到達次日起50日曆天內,製妥成品交貨完畢,餘均比照第1批規定辦理。
※本案不允許大陸地區產品或勞務投標。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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