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ling@mail.post.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301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臺幣100元。請先至本公司出納科(臺北市大安區愛國東路216號912室)繳交現金或至郵局劃撥(戶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42001),取據後至本公司招標文件領取地點領標。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307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301室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
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已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投標廠商得透過經濟部(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並列印相關證明資料代之。】
二.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
附加說明
履約期限:
交貨物料,一次交清。
得標廠商應於決標之次日起7工作天內,提供10捲樣品送至本公司勞安處轉資訊處測試, 1捲資訊處留存,其餘9捲轉送受配局測試;如測試不合格,須於本公司通知到達之次日起7工作天內,再送10捲樣品至本公司勞安處轉資訊處測試;樣品送測試逾期,每日計罰新臺幣6,800元;樣品送測試,因可歸責於承製廠商之事由,改正次數逾2次者,每次加罰該批契約價金總額3%之違約金,本公司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沒收保證金。得標廠商應於測試合格通知到達之次日起50日內1次交貨完畢。
【以上天(日)數除另有載明以工作天計算外,均以日曆天(依契約第7條第3款規定)計算】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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