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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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301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臺幣100元。請先至本公司出納科(臺北市大安區愛國東路216號912室)繳交現金或至郵局劃撥(戶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42001),取據後至本公司招標文件領取地點領標。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305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301室
履約期限
交貨期限:分3批平均交貨(每批36,000束)。
第1批: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5工作天內,製妥樣稿送本公司儲匯處校稿,定稿後如需測試,須於本公司通知到達之次日起5工作天內,送樣稿至儲匯處測試;如校稿(測試)不合格須於本公司通知到達之次日起5工作天內再送校稿(測試);樣稿送校稿(測試)逾期,每日計罰新臺幣4,752元之違約金;改正次數逾2次仍未能改正者,本公司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沒收保證金。得標廠商應於該批物料之最後定稿(含測試合格)通知到達次日起55日內,製妥成品並通知本公司派員到廠驗收,並至少抽驗3箱,驗收合格次日起10日內依分批交貨表規定處所、數量交貨完畢。
第2、3批:自本公司通知到達次日起5工作天內,送樣稿至本公司儲匯處校稿(測試),得標廠商應於該批物料之最後定稿(含測試合格)通知到達之次日起50日內製妥成品,餘均比照第1批規定辦理。
【以上天(日)數除另有載明以工作天計算外,均以日曆天(依契約第7條第3款規定)計算】
*請於公告期間密切注意是否有更正公告之情形。
廠商資格摘要
1.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應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3.投標廠商聲明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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