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jikkf3689@mail.post.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台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樓301室。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307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301室
廠商資格摘要
1.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註:為因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之規定,投標廠商得透過經濟部(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相關證明資料,並得列印該等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如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3.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聲明書中第一項至第十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 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附加說明
交貨物料,一次交清。
1、得標廠商應於決標之次日起7工作天內,製妥樣稿實品送本公司郵務處校稿,最後定稿通知到達之次日起7工作天內,先製作100張樣品送至本公司郵務處交使用單位條碼列印機測試(用)(註);如校稿或測試不合格須於收到本公司通知到達之次日起5工作天內再送校稿實品或測試,樣稿實品送校稿及送測試逾期,每日(日曆天)計罰新臺幣5,400元,樣稿送校稿(測試),因可歸責於得標廠商之事由,改正次數逾2次者,每次加罰該批契約價金總額3%之違約金,本公司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沒收保證金。
2、得標廠商應於自本公司測試合格通知到達之次日起70日內1次交貨完畢。
3、交貨時並提供3種吊牌同品質印妥未裁切之對開紙張各3張,以利必要時供檢驗使用。
【以上天(日)數除另有載明以工作天計算外,均以日曆天(依契約第7條第3款規定)計算】
更正投標文件中投標須知
請已領標單之廠商上網補領取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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