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6-2-124 已決標公告

3種連續式合成紙吊牌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決標日:106/03/16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聯輝電腦事務用品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1,020,160
原始預算
$ 1,344,000
底價金額
$ 1,105,000
決標折數
92.32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代碼 3.15.83
標的分類 財物類 32 - 紙漿,紙及紙產品;印刷品及相關的商品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柯克芳
聯絡電話 (02)23921310#2313
機關代碼 3.15.83
單位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
聯絡人 柯克芳
聯絡電話 (02)23921310#2313
傳真號碼 (02)23216167
電子郵件信箱 jikkf3689@mail.post.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6/03/16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1元
總計 41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台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樓301室。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6/03/22 17:00
開標時間 106/03/23 14:30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307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 6萬7,200 元整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301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詳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註:為因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之規定,投標廠商得透過經濟部(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相關證明資料,並得列印該等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如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3.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聲明書中第一項至第十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 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交貨物料,一次交清。 1、得標廠商應於決標之次日起7工作天內,製妥樣稿實品送本公司郵務處校稿,最後定稿通知到達之次日起7工作天內,先製作100張樣品送至本公司郵務處交使用單位條碼列印機測試(用)(註);如校稿或測試不合格須於收到本公司通知到達之次日起5工作天內再送校稿實品或測試,樣稿實品送校稿及送測試逾期,每日(日曆天)計罰新臺幣5,400元,樣稿送校稿(測試),因可歸責於得標廠商之事由,改正次數逾2次者,每次加罰該批契約價金總額3%之違約金,本公司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沒收保證金。 2、得標廠商應於自本公司測試合格通知到達之次日起70日內1次交貨完畢。 3、交貨時並提供3種吊牌同品質印妥未裁切之對開紙張各3張,以利必要時供檢驗使用。 【以上天(日)數除另有載明以工作天計算外,均以日曆天(依契約第7條第3款規定)計算】 更正投標文件中投標須知 請已領標單之廠商上網補領取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6/03/22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15.83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柯克芳
聯絡電話
(02)23921310#2313
機關代碼
3.15.83
單位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
聯絡人
柯克芳
聯絡電話
(02)23921310#2313
傳真號碼
(02)23216167
電子郵件信箱
jikkf3689@mail.post.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6/03/16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1元
總計
41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台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樓301室。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6/03/22 17:00
開標時間
106/03/23 14:30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307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 6萬7,200 元整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301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詳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註:為因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之規定,投標廠商得透過經濟部(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相關證明資料,並得列印該等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如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3.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聲明書中第一項至第十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 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交貨物料,一次交清。 1、得標廠商應於決標之次日起7工作天內,製妥樣稿實品送本公司郵務處校稿,最後定稿通知到達之次日起7工作天內,先製作100張樣品送至本公司郵務處交使用單位條碼列印機測試(用)(註);如校稿或測試不合格須於收到本公司通知到達之次日起5工作天內再送校稿實品或測試,樣稿實品送校稿及送測試逾期,每日(日曆天)計罰新臺幣5,400元,樣稿送校稿(測試),因可歸責於得標廠商之事由,改正次數逾2次者,每次加罰該批契約價金總額3%之違約金,本公司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沒收保證金。 2、得標廠商應於自本公司測試合格通知到達之次日起70日內1次交貨完畢。 3、交貨時並提供3種吊牌同品質印妥未裁切之對開紙張各3張,以利必要時供檢驗使用。 【以上天(日)數除另有載明以工作天計算外,均以日曆天(依契約第7條第3款規定)計算】 更正投標文件中投標須知 請已領標單之廠商上網補領取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6/03/22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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