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jacky2082@mail.post.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03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301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售價:新臺幣200元整。請先至本公司出納科(10603臺北市大安區愛國東路216號912室)繳交現金或至郵局劃撥(戶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4200-1),取據後至本公司招標文件領取地點領標。
開標地點
10603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307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03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301室
履約期限
決標之次日起100日內完成第1階段施工,餘請參閱採購規範。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投標廠商應檢附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1.本國廠商:如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註1)
2.外國廠商:
(1)外國所在地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必須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完成履約事項,須檢附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證明文件。
(二)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註2)
(三)須附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
上述各款規定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二、履約能力證明文件:
(一)2017年份符合本規範需求之最新車種原廠型錄(若為外文型錄須有中文說明,註3)。
(二)行政院環保署最新標準之「車型排氣暨噪音審驗合格證明」(註4) 或保證符合下列標準之切結書:
1.污染排放標準: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五條施行日期民國104年1月1日。
2.噪音管制標準: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民國105年1月1日實施之第5期管制標準或符合民國103年12月10日公告之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
3.車型年:2017。
(三)與標的車輛有關之「底盤車型式登錄報告」合格證明文件,出廠日期為2017年(含)以後。
餘詳如附加說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四)在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及臺灣各縣(不含外島)、市均設有自營或特約之修理廠或服務站1處以上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或檢附切結書,保證於得標後設有上述自營或特約修理廠或服務站(註5)。
【註1:「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已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投標廠商得透過經濟部(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列印相關資料代之。】
【註2: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註3:除提供原廠型錄外,尚可包含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或佐證資料,俾利本公司審核規格是否符合招標文件,且該型錄、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或佐證資料不得於日後補送或更換。】
【註4:審驗合格證明,投標廠商可先行提供影本(惟須註明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公司及負責人章),正本於驗收時再行繳驗。】
【註5:得標者應於決標之次日起60日內,提供直轄市及各縣(不含外島)、市均設有自營或特約之修理廠或服務站1處以上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供本公司查證,經查證不符,應於本公司通知到達次日起15日內改正完成,未改正者按日計罰新臺幣壹萬元違約金,改正次數逾2次仍未能改正者,依契約第12條第8款規定辦理。】
更正招標須知內容:異動公開招標截止日期和開標日期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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