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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維護契約期滿時,如本公司尚未完成接續本案維護服務之採購程序,得標廠商
應依維護契約書之條件及價款繼續負責進行本案維護服務,最多以6個月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301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臺幣100元。請先至本公司出納科(10603臺北市大安區愛國東路216號912室)繳交現金或至郵局劃撥(戶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4200--1),取據後至本公司招標文件領取地點領標。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305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301室
履約期限
1.設備契約:應於決標次日起60日內將本案標的物一次完成交貨並於第1階段驗收合格次日起60日內完成本案標的物安裝作業。;維護契約:自「106年汰換開放系統集中運算環境伺服器」契約保固期滿次日起,全期10年。。
2.其餘未盡事宜詳本案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日如遇颱風天等不可抗力因素,致投標所在地停止上班,則截止投標期限及開標時間均順延至次一個辦公日之同一時段截止投標及開標。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公司另訂有財物採購契約範本,其要項內容係參照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擬定。
廠商資格摘要
1.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1)本國廠商:應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
(2)外國廠商:
外國所在地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證明文件。(本採購必須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完成履約事項,於投標時須檢附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證明文件)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如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3.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證明文件。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外國廠商應出具「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4.應為電腦或資訊相關同業公(工)會會員,並提供有效之會員證明。投標廠商為外國廠商
者,得免附具。
5.投標廠商聲明書。
6.投標廠商切結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第1次更正公告更正招標文件內容
一、招標規範貳、二、(四)(P4):票據交換…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及經辦員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更正為票據交換……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
第2次更正公告更正招標文件內容
更正【招標公告之廠商資格摘要第3點】、【投標須知第四十八、(一)、3.】、及【廠商投標繳驗證件審查單(2)之第四點】內容:原「票據交換…視同無退票紀錄(外國廠商出具「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更正為「票據交換…視同無退票紀錄。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外國廠商應出具「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第3次更正公告更正招標文件內容
更正設備契約書第6條第9款內容:原「乙方應於決標次日起15日內依甲方指定之格式提出專案計畫(如開工、交貨、安裝、文件交付、驗收等時程及安裝配合事項),並提供本案計畫內容之品質保證與品質管制之方法與程序,送交甲方審核認可。…」更正為「乙方應於決標次日起15日內依甲方指定之格式提出專案計畫(如開工、交貨、安裝、文件交付、驗收等時程及安裝配合事項)、VMWare原廠技術顧問服務授權及VMWare原廠支援工作項目說明書,並提供本案計畫內容之品質保證與品質管制之方法與程序,送交甲方審核認可。…」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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