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6-128 已決標公告

大型(8噸以上)運郵卡車17輛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決標日:106/07/05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35,190,000
原始預算
$ 42,330,000
底價金額
$ 35,224,000
決標折數
99.9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代碼 3.15.83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91 - 機動車, 拖車, 半拖車; 車輛機件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張瀚之
聯絡電話 (02)23214311#2313
機關代碼 3.15.83
單位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
聯絡人 張瀚之
聯絡電話 (02)23214311#2313
傳真號碼 (02)23969290
電子郵件信箱 chang.hans@mail.post.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6/07/05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3元
總計 73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3樓301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售價:新臺幣100元整。請先至本公司出納科(10603臺北市大安區愛國東路216號912室)繳交現金或至郵局劃撥(戶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4200-1),取據後至本公司招標文件領取地點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6/07/11 17:00
開標時間 106/07/12 10:00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3樓305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211萬6,500元整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3樓301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決標之次日起110日內完成第1階段施工,餘請參閱採購規範。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投標廠商應檢附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1、本國廠商:如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註1) 【註1:「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已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投標廠商得透過經濟部(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列印相關資料代之。】 2、外國廠商: (1)外國所在地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必須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完成履約事項,須檢附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證明文件。 (二)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如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三)須附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 上述各款規定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二、履約能力證明文件:詳附加說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二、履約能力證明文件: (一)2017年份符合本規範需求之最新車種原廠型錄(若為外文型錄須有中文說明,註2)。 (二)行政院環保署最新標準之「車型排氣暨噪音審驗合格證明」(註3) 或保證符合下列標準之切結書: 1、污染排放標準:「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五條施行日期民國104年1月1日。 2、噪音管制標準: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民國105年1月1日實施之第5期管制標準或符合民國103年12月10日公告之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 3、車型年:2017。 (三)與標的車輛有關之「底盤車型式登錄報告」合格證明文件,出廠日期為2017年以後。 (四)在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及臺灣各縣(不含外島)、市均設有自營或特約之修理廠或服務站1處以上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或檢附切結書,保證於得標後設有上述自營或特約修理廠或服務站(註4)。 【註2:除提供原廠型錄外,尚可包含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或佐證資料,俾利本公司審核規格是否符合招標文件,且該型錄、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或佐證資料不得於日後補送或更換。】 【註3:審驗合格證明,投標廠商可先行提供影本(惟須註明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公司及負責人章),正本於驗收時再行繳驗。】 【註4:得標廠商應於決標之次日起60日內,提供直轄市及各縣(不含外島)、市均設有自營或特約之修理廠或服務站1處以上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供本公司查證;經查證不符,應於本公司通知到達次日起15日內改善完成,未改善者按日計罰新臺幣壹萬元違約金,改正次數逾2次仍未能改正者,依契約第12條第8款規定辦理。】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6/07/11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15.83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張瀚之
聯絡電話
(02)23214311#2313
機關代碼
3.15.83
單位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
聯絡人
張瀚之
聯絡電話
(02)23214311#2313
傳真號碼
(02)23969290
電子郵件信箱
chang.hans@mail.post.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6/07/05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3元
總計
73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3樓301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售價:新臺幣100元整。請先至本公司出納科(10603臺北市大安區愛國東路216號912室)繳交現金或至郵局劃撥(戶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4200-1),取據後至本公司招標文件領取地點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6/07/11 17:00
開標時間
106/07/12 10:00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3樓305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211萬6,500元整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3樓301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決標之次日起110日內完成第1階段施工,餘請參閱採購規範。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投標廠商應檢附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1、本國廠商:如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註1) 【註1:「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已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投標廠商得透過經濟部(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列印相關資料代之。】 2、外國廠商: (1)外國所在地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必須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完成履約事項,須檢附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證明文件。 (二)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如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三)須附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 上述各款規定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二、履約能力證明文件:詳附加說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二、履約能力證明文件: (一)2017年份符合本規範需求之最新車種原廠型錄(若為外文型錄須有中文說明,註2)。 (二)行政院環保署最新標準之「車型排氣暨噪音審驗合格證明」(註3) 或保證符合下列標準之切結書: 1、污染排放標準:「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五條施行日期民國104年1月1日。 2、噪音管制標準: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民國105年1月1日實施之第5期管制標準或符合民國103年12月10日公告之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 3、車型年:2017。 (三)與標的車輛有關之「底盤車型式登錄報告」合格證明文件,出廠日期為2017年以後。 (四)在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及臺灣各縣(不含外島)、市均設有自營或特約之修理廠或服務站1處以上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或檢附切結書,保證於得標後設有上述自營或特約修理廠或服務站(註4)。 【註2:除提供原廠型錄外,尚可包含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或佐證資料,俾利本公司審核規格是否符合招標文件,且該型錄、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或佐證資料不得於日後補送或更換。】 【註3:審驗合格證明,投標廠商可先行提供影本(惟須註明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公司及負責人章),正本於驗收時再行繳驗。】 【註4:得標廠商應於決標之次日起60日內,提供直轄市及各縣(不含外島)、市均設有自營或特約之修理廠或服務站1處以上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供本公司查證;經查證不符,應於本公司通知到達次日起15日內改善完成,未改善者按日計罰新臺幣壹萬元違約金,改正次數逾2次仍未能改正者,依契約第12條第8款規定辦理。】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6/07/11 17:00
登入查看機關分析
登入 / 註冊
延伸閱讀
暫無相關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