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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自決標次日起6個月內,甲方得依原契約規範條件及價款增購記事本不逾1,000本。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301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臺幣100元整,現場購買或請至郵局劃撥之收據(戶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4200-1)。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307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301室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註:為因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之規定,投標廠商得透過經濟部(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相關證明資料,並得列印該等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文件。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
附加說明
交貨期限:得標廠商應於收到本公司提供樣本及圖檔光碟次日起7工作天內送稿審樣,樣稿經審查如須改正,應於收到本公司通知次日起3工作天內完成改正,改正次數逾2次仍未能改正者,本公司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沒收保證金;逾期未送樣(校)或逾期未改正,均以逾期交貨論(每逾1日按契約價金總額4‰計罰違約金,逾期違約金之總額以契約價金總額之20%為上限)。得標廠商應於收到定稿通知次日起45個日曆天內完工,並通知本公司派員到廠驗收(廠驗地點限於台灣本島境內),俟驗收合格次日起3日(工作天)內運交各局(單位)(詳契約附件3)。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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